职业学院消防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院的消防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发生,保护学院的公共财产和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61号令的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进行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人员和检查的部位、时间、次数。巡查具体内容:
1、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现象。
2、 安全通道、出口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灯是否完好。
3、 消防设施器材和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4、 防火巡查人员在巡查时发现违章及时制止,妥善处置火灾隐患,并及时报告,发现初起火灾时立即报警和及时扑救。
第三十条 学院保卫处消防科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检查内容:
1、 隐患的整改情况,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2、 安全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畅通。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灯等是否完好。
3、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现象。
6、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及记录情况。
7、 防火巡查情况及记录情况。防火安全检查后应及时填写清楚检查日期、部位和情况,所有参加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每年定期对消防设施如火灾报警器等重要设施进行测试。
第三十二条 对学院存在的火灾隐患,应立即消除。
第三十三条 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有隐患存在部门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整改方案,并确保不发生火灾情况下,报学院保卫处批准。
第三十四条 隐患整改完毕后,部门负责人将整改情况报送到学院保卫处消防科进行复查,符合安全要求后,签字存档备查。第六章消防宣传教育、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五条 学院每年定期由保卫处消防科在学生或教职工中举办各种宣传活动。张贴宣传图片,利用学院的广播、网络、闭路电视收听、收看消防知识和宣传教育片。
第三十六条 每年定期组织义务消防员学习、训练、演习。
第三十七条 学院消防预案由保卫处负责组织和实施。消防预案内容张贴公示。
第七条 奖惩办法
第三十 各部门签定的安全责任书年底与部门评优、评先进挂钩。个人签定的安全责任书与个人聘任、进级挂钩。
第三十九条 对以下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将予以行政和必要的经济处罚。
1、 经消防部门提出整改通知后仍未按规范进行整改。
2、 擅自改变建筑物结构和用途造成火灾隐患。
3、 未经学院保卫处消防科和消防部门批准,在校园内擅自搭建建筑。
4、 未经学院保卫处消防科同意,关闭或停用消防设施。
5、 电焊、气焊作业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进行作业。
6、 非火警时动用消防灭火器材或消防设施。
第四十条 有下列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行为的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将予以行政或经济处罚。
1、 堵塞公共场所和高层建筑安全通道和出口。
2、 在集体宿舍(公寓、单身教工、外来人员务工住地)擅自使用违章电器。
3、 在集体宿舍(公寓、单身教工、外来人员务工住地)内私拉乱接电线,造成火灾隐患。
4、 在集体宿舍(公寓、单身教工、外来人员务工住地)内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5、 在集体宿舍(公寓、单身教工、外来人员务工住地)内使用蜡烛等明火,尚未造成后果。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发生重大、特大火灾事故或一年发生一起火灾事故的部门,将对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处罚,均由学院保卫处消防科执行,并下发处罚通知书。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责任见《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综合治理安全责任书》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学院保卫处消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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