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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2024-06-26 14:55:27 责编:小OO
文档


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食品股份公司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公司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公司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落实食品卫生责任制,保护公司干部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追究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公司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对公司食品卫生负有监管责任的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公司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

二、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指负责全面管理的副工会纪委、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

直接人责任是指具体负责公司食品卫生管理的行政、食堂负责人、相关岗位责任人。

三、责任追究包括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追究参照现行干部、职工管理办法,结合公司规章制度分别各部门、公司行政部门以及各部门实施。

四、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做到有错必纠、处罚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发生事故的,应当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一)未设立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

(二)未建立公司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三)未落实上级检查整改意见而造成事故的;

(四)公司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行政、食堂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一)公司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

(二)对行政部门或公司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

(三)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

(四)没有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而造成事故的;

(五)未定时检查公司食品卫生安全,发现隐患未及时向相关领导报告而造成事故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关岗位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一)采购员:必须向供应商索要采购的相关证件(卫生许可证、检验合格证等),严把食品质量,杜绝“三无”产品和霉烂变质食品进入公司,若因采购员对食品质量把关不严,造成中毒事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的处分,并处造成损失二倍的罚款。

(二)验收员对采购回来的食物逐一清点入库,既要验收数量,又要验收质量,对不符合卫生安全的食品不予验收入库,若验收把关不力,造成中毒事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的处分,并处造成损失一倍的罚款。

(三)保管员对验收入库的食品要离地隔墙分类摆放,做到先进先出,若保管员失职导致食品霉烂变质或被污染造成中毒事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的处分,并处造成损失的二倍的罚款。

提高防范意识,按时开关好操作间、营业间的锁,不定期加强对食堂周围的巡逻,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若工作失职造成中毒事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的处分,并处造成损失二倍的罚款。

(四)炊事员在加工过程中要做好“三防”工作,防止污染和过期变质食品流到员工手中,若在加工和贮藏过程中工作不力而造成中毒事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的处分,并处造成损失二倍的罚款。

(五)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当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和治病救人工作,力求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若隐瞒实情不上报造成事态扩大或恶化,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20年9 )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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