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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措施
2024-06-26 14:56:00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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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措施

一、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节能减排工作取得积极进展。近几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做了大量工作。加强了对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跟踪和管理,加大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作力度,积极推进工业园区和企业循环经济发展。企业作为节能的主体,加大投入,强化管理。全市通过深入开展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活动,加大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力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控制。长江、清江、河水质保持稳定,河水质明显改善。中心城区和大部分县、市城区空气质量良好。生态保护和建设逐步加强,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得到初步遏制。

(二)节能减排形势依然严峻。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节能减排面临的形势仍然相当严峻。全市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并没有从根本上扭转,经济增长在相当程度上仍然是主要依赖资源的高投入来实现。一些地区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环境污染呈现出结构型、复合型的特征。环境违法现象、污染事故时有发生,环境安全存在隐患。矿山开采引发的生态破坏现象仍很突出。农业面源污染和养殖污染加重。部分县、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同时,节能减排工作中存在认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措施不配套、不完善、投入不落实、协调不得力等问题。这种状况如果不及时扭转,节能减排目标难以实现。

(三)必须把节能减排工作作为当前的紧迫任务。近几年,我市经济快速增长,各项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但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三峡库区水质国内外高度关注,我市建设世界水电旅游名城,走在中部同等城市的前列,对节能减排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紧迫性,增强忧患意识和危机意识,增强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把节能减排作为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列入各级的重要议事日程,下最大决心、花最大气力实现规划确定的节能减排目标,履行向全市人民的庄严承诺。

二、节能减排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四)主要目标。到期末,全市万元生产总值综合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平均年降低率达到4.4%,重点行业主要产品单位能耗总体达到或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30%;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控制在3.19万吨和5. 万吨以下;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中心城区空气质量好于二级标准的天数达到310天以上,把宜昌市建设成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五)总体要求。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加强法制、健全机制,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意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动员全社会力量,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三、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六)积极推动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加快发展。落实《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7号),抓紧制定全市加快发展服务业的配套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突破性的发展以旅游业为龙头的现代服务业。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调整工业内部结构,加快发展高技术产业和装备制造业,促进传统产业升级,提高高技术产业在工业中的比重。

(七)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的建设。认真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加快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准入制度,有效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同时,认真落实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组织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专项检查,清理和纠正各地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

(八)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0号令),制订淘汰落后产能分年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地方各级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当前,应根据《省关于做好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1号),认真落实淘汰小造纸、小水泥工作方案。

(九)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大力推进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形成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和高效率的节约型增长方式。重点推进磷化工产业循环经济发展,把宜昌开发区建设成为以磷化工产业为主导的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园区。

四、着力抓好重点领域的节能工作

(十)强化工业节能。根据《节约能源法》,抓好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化工、建材、冶金、电力等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工作,督促企业完善节能管理机构,配备能源计量器具,设立能源统计台帐,定期公布重点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抓好重点耗能产品节能,开展合成氨、烧碱、水泥等重点耗能产品综合能耗,与国际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对标找差距活动。重点做好与市签订了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的52家工业企业的节能工作,要通过能源审计,分析用能现状,挖掘节能潜力,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编制企业节能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力争主要产品单位能耗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部分企业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行业领先水平。

(十一)推进建筑节能。认真贯彻执行《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新建工程必须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建筑节能标准,现有建筑改建、扩建时,必须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同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积极推广使用新型节能墙体材料,加快淘汰实心粘土砖步伐,到年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到年底,新型墙体材料总量的比重达到80%以上;大力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市中心城区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自年7月1日起,夷陵区、点军区和亭区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提倡和鼓励其他县级市城区使用预拌混凝土,到年,水泥散装率达到43%,新建建筑全部达到建筑节能标准。

(十二)加强交通运输节能。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系统,鼓励公共交通车辆使用双燃料或清洁燃料。引导消费者购买和使用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大力推广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技术措施,严格实施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加快淘汰老旧汽车和船舶。充分利用长江水运优势,加强集装箱、能源物资、矿石深水码头建设,大力发展内河航运。

(十三)合理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推进城市灯光节能,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写字楼、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能办公设备、家用电器、照明产品等。严格控制室内空调温度,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倡导科学消费,培养节约消费行为,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十四)抓好农村节能。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推广省柴节煤灶。大力推广太阳能,因地制宜地发展小水电、农作物秸秆气化集中供气系统。加快农业机械及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更新改造,大力促进农机节能。积极推进节能型墙体材料在农村住宅建设中的应用。

(十五)推动机构节能。各级要从自身做起,厉行节约,带头节能。重点抓好行政办公建筑物和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及办公设备节能。推动节能采购,采购和财政性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选用节能产品。稳步推进公务用车改革。积极开展创建节约型机关活动。

五、切实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

(十六)加强水污染防治。要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切实改善农村饮水质量。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严肃查处危害饮用水源环境的违法行为,定期监测并公布水源地水质状况。认真组织实施三峡库区、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加快制定长江中下游(宜昌段)、运河、柏临河、渔洋河等流域及清江库区水污染防治规划。开展工业污染源排查。

(十七)推进大气污染防治。组织实施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规划,加强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对年底前投运的二氧化硫排放超标的燃煤电厂,在年底前必须安装脱硫设施。加强小火电机组专项治理,对电厂二氧化硫排放实施在线监测管理。在宜昌城区及其近郊,严格控制新(扩)建燃煤电厂,禁止新建钢铁、冶炼等高耗能企业。严格执行中心城区淘汰燃煤锅炉实施方案,年底前完成中心城区燃煤锅炉淘汰工作。要努力优化能源结构,提高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比重。

(十八)加快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实施《宜昌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建设规划》,加快推进全市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贯彻落实《全省城镇污水治理工作方案》,县以上城市必须建有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垃圾无害化处置场,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运行监管,保证正常运转,确保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目标要求。

(十九)加强乡村环境保护。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围绕“十镇百村”示范工程,开展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创建活动,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节水农业,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加大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力度,实现达标排放,努力减少农业面源污染。积极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条件。各级财政要落实专项经费,加大农业、农村环保投入。

(二十)强化生态保护。加强对磷矿等各类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监管,做好矿产资源开采区的生态恢复。在开发利用水资源时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影响。旅游资源开发要统一规划,避免过度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积极推进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组织实施天然林保护、长江防护林、退耕还林、国土整治、水土保持、湿地保护等重点生态建设工程。

(二十一)加强危险废物监管。积极推进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的安全集中处置工作,加快宜昌市危险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工程建设。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理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强化辐射污染源的跟踪监管,健全放射源安全监管体系。

六、大力推进节能减排技术进步

(二十二)全面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着力抓好节约和替代石油、燃煤锅炉改造、热电联产、电机节能、余热利用、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机构节能以及节能监测和服务体系建设等十项重点节能工程。组织实施危险废物处置、城市污水处理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燃煤电厂脱硫、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农村小康环保行动、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环境管理能力建设七项重点污染防治工程。认真筛选推荐项目,积极争取国家支持,确保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建设取得实质性成效。

(二十三)加强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要把节能技术、节能新产品、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环境保护技术的自主研发和引进、消化再创新,作为科技攻关投入的重点,支持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发节能减排关键和共性技术。加快高新技术在节能环保领域的应用,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积极推动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建设,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在化工、建材、冶金等重点行业,推广一批潜力大、应用面广的重大节能减排技术。制定措施,鼓励和支持企业进行节能减排的技术改造,采用节能环保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

(二十四)培育节能减排技术服务体系。鼓励发展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增强服务能力。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鼓励支持节能技术服务机构为用能单位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一条龙”服务。加快发展环保技术咨询、信息服务、环境工程设计及环保设施运营等环保服务业,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七、强化节能减排监督管理

(二十五)建立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要建立健全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把节能减排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和重点企业。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进展情况的考核和监督,市有关部门定期公布各地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要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县级每年要向市报告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市每年要向市报告节能减排的进展情况,在期末报告五年两个指标的总体完成情况。

(二十六)加大节能减排执法力度。要强化依法行政意识,严格执行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加大节能减排执法力度。加强部门协调,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规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追究制,加强对环境执法活动的行政监察。各级、每年都要开展节能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近期,要严肃处理一批严重违反国家能源管理和环境保律法规的典型案件,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

(二十七)加强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重点检查高耗能企业及公共设施的用能情况、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设备情况,以及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行业设计规范执行等情况。达不到最低能效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物,不准开工建设和销售。各级环保部门要重点检查各项环境监管制度执行情况,对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不正常运转治理设施、超标排污、不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在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开发建设和开展旅游或者违规采矿造成生态破坏等违法行为,予以重点查处。加大对各类工业开发区的环境监管力度,对达不到环境质量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在近期内都要认真开展资源使用、污染排放情况的检查,找出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整改。对重点用能单位和污染源要加强经常监督,对恶意排污行为实行重罚,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八、建立健全节能减排保障机制

(二十八)运用市场机制推进节能减排。完善电力分时电价办法,引导用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认真落实差别电价,加快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建立和完善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全面开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生态恢复备用金制度,促进资源开发后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严格执行排污收费制度,依法足额征收排污费。积极探索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制度,鼓励企业加强污染治理,允许企业将其持有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权通过市场进行交易。要认真执行《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工艺)认定管理办法》,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落实税收优惠。

(二十九)加大节能减排的投入。建立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节能减排投入机制。积极争取国家、省专项资金对节能减排项目的支持,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节能减排项目。加强国际合作,通过CDM项目引进国外资金和先进技术。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采用市场机制的办法,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促使企业开展污染治理、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严格实行排污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充分发挥排污费投入的示范带动作用。通过整合市级财政有关专项资金,每年投入1000万元重点支持节能减排创新技术项目、新产品推广和开发。各县(市、区)要将节能减排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

(三十)实行奖励制度。市对完成节能减排目标的县(市、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用能单位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奖励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节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节能奖励计入工资总额。

九、加强管理队伍建设和基础工作

(三十一)加强节能环保管理队伍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节约能源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组织管理。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整合各有关部门的力量,完善节能监管体系。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宜昌市节能监察管理办法》,筹备组建宜昌市节能监察中心,依法开展节能执法和监察、监测。进一步完善环境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增强环境监管的协调性、整体性。各县(市、区)要加强环保机构建设,实现环境保护机构建制,环境保护能力建设落实到位,环境监察、监测、宣教、信息等能力建设满足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

(三十二)加强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各级要切实加强能源统计工作的领导,充实必要的统计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完善相应的职能,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要求,建立能够反映本地区能耗水平和评价考核制度的能耗统计调查体系。要强化对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指标的审核,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等强制性国家标准,督促企业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开展能源计量平衡测试,建立和完善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加强能源计量管理。

(三十三)健全环境监测和应急体系。市、县两级要建立环境监控中心,健全完善环境监测网络。年6月前,市环保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企业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与市环境监控中心联网,对全市重点污染源实行在线监控。设市城市要尽快建设空气自动监测站(点)。长江、河、官庄水库、河等重点水域要抓紧设立水质自动监测站。在年底前,市、县两级环境监测站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化建设要求,形成能够覆盖全市,及时、准确、全面反映环境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的环境监测网络。加强市、县两级环境应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环境安全应急预案,完善环境应急综合指挥系统,加强应急专业队伍建设,配备环境应急监测装备,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环境灾害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十四)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实施能耗指标公报制度。市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将每年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GDP能耗等指标;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GDP电耗、工业增加值能耗等指标;每季度对重点耗能企业能耗、重点耗能产品单位产量能耗等指标进行监测和分析。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推进环境保护政务公开,曝光污染严重企业名单,及时污染事故处置信息,公示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情况,定期年度环境状况公报。建立环境保护公众听证和公示制度。完善环保举报制度。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各有关方面都要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和监测的重要内容。

(三十五)广泛宣传动员。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积极参与。各级党政机关和全体党员、干部都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中发挥带头作用。要深入开展节约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良好风尚,每一个人都要负起责任来,养成自觉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意识。要进一步加强节约资源能源和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宣传国家节能减排的方针,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十、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六)加强组织领导。节能减排既是一项现实紧迫的工作,又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落实措施,关键在于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为进一步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决定成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部署监督节能减排工作,审议年度节能减排工作安排,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节能减排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中有关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各县(市、区)也要加强对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十七)搞好协调配合。各级、各部门都要切实履行职责,并要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要抓好各项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和组织实施,加强指导监督,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各级发改、环保、经贸、建设、交通、质监、财政、统计、科技、农业、教育、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同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各县(市、区)和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制定措施,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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