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安全作业证第1条 安全作业证是职工作业的资格凭证,其发放范围限于企业直接从事作业的所有作业人员。第2条 安全作业证发给经过教育培训或学徒期满后,有一定的生产理论知识,具备安全操作技能,(技术复杂的化工岗位工人,必须经所在工段(车间)转岗学习并经考试合格)能从事某项生产活动的职工。第3条 特种作业人员,除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外,还必须取得本企业的安全作业证。第二节 考核内容和办法第1条 发放安全作业证应考核以下内容:
1.化工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岗位的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知识、操作技能和事故处理、以及紧急救护能力。
2. 通用工种(包括机、电、仪等维修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工种应掌握的安全作业技能和与之有关的安全理论知识。第2条 安全作业证由车间组织考核填写成绩,经车间主任签字,报厂安技科核发。第三节 使用管理第1条 安全作业证是职工上岗作业的证件,凡是直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第2条 安全作业证应记载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绩、安全工作奖罚情况。第3条 安全技术部门每月至少对安全作业证抽查一次,车间应随时检查。第4条 持证者必须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凡补考不合格者,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取消作业资格,除对其进行教育提高外,还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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