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公司服务收费标准操作规程
1.0目的规范服务费用的收缴工作,确保如数、及时、安全地收回各项费用。
2. 0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管理服务费及其他各项有偿服务费的收缴工作。
3.0职责
3.1 项目处、财务/行政组负责按本规程办理各项费用的银行托收及现金收取工作。
3.2 客户服务组负责对本部门相关有偿服务项目计费与审核。
3.3 财务部负责物业各项应缴费用的统一控制。
4. 0程序要点
4.1 费用收取的范围
4.1.1 物业管理服务费,指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费用;
4.1.2 公众代办性质费用,如为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代缴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煤气费等费用。
4.1.3 特约服务,如为满足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需要而提供的个别服务,包括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修缮、代购商品、家电维修等。
4.1.4 修缮费用,指用于新建住宅保修期满后,房屋公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养护、维修和更新的费用。
4.1.5 其他各类多种经营服务费用。
4.2 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缴程序:
4.2.1 每季度初公司财务部向各项目处提供《费用收缴通知单》,项目处客户服务组将通知单发放到业主或住户,并请业主或住户签名确认。
4.2.2 业主或住户因故无人时,客户服务组应将通知单妥善保管,设法送达。
4.2.3 财务/行政组每月底将未缴、欠缴费用的业主或住户名单交给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发出《费用催缴通知单》,并请业主或住户签名确认。
4.2.4 逾期仍未缴费者,客户服务人员应上门催收,特殊原因拖欠费用的,客户服务人员应作好记录并向项目经理报告。对特殊情况,经项目经理批准后可再拖欠1个月,对无特殊原因而拖欠费用或拖欠三个月以上者,应由项目处发出第二份《催缴通知书》,限期交费。
4.2.5 对超过限期仍未交付费用者,根据物业公司与业主或住户签定的《物业管理合同》规定,通知工程组停止供水、电、气等。在停止供应之前,项目处应事先通知业主或住户,作好协调解释工作。
4.2.6 如果业主或住户连续6个月不交费,则经公司总经理批准,遵循法律程序解决。
4.2.7 对以上业主或住户,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计算出滞纳金。
4.2.8 滞纳金的计算公式:本金_3‰_n(n为滞纳天数)。
4.3 特约服务费用的收缴各项目处参照国家规定,将有偿服务收费标准上墙,明码标价,本着便民、微利的原则,确保服务质量。
4.4 水、电、煤、有线电视、电话费用的代收代缴:
4.4.1 对已办理银行划账手续的住户,财务/行政人员应及时到银行抄录托收记录。
4.4.2 对未办理银行划账,需用现金代缴的住户,收取现金后,开具收款收据办完后,将收费凭据返回给住户。
4.5 费用收缴资料的保管
4.5 .1财务人员应于每月末将费用收缴资料汇总编制记帐凭证、登记帐凭证、登记帐簿后交财务部经理审核。
4.5 .2财务部经理经审核如有疑问应责令会计及时更正,如无疑问应将收费资料加密在财务期保存。
4.6 本规程的执行情况作为财务/行政人员的绩效考评依据之一。
5. 0记录
5.1 《费用收缴通知单》MPS-A2-08
5.2 《费用催缴通知书》MPS-A2-0
15.3 《费用收缴明细表》MPS-A2-02
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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