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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卫生局卫生行政执法约谈制度
2024-06-26 14:56:04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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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卫生局卫生行政执法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行风建设,规范卫生监督执法行为,探索文明执法、人性化执法模式,解决卫生行政执法中可能存在的重检查、轻整改,重处罚、轻教育,重治标、轻治本的现象,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营造和谐的执法环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卫生行政执法约谈,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对存在明显违法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相应处理前,约请当事人进行面谈,告知其违法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向其宣传、讲解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提出整改要求与整改期限,认真听取当事人对其违法行为的认识、拟整改的措施和对卫生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相应处理的过程。

第三条 行政执法约谈应坚持实事求是、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约谈:

(一) 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 食物中毒或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 上级部门指定(交办)的案件;

(四) 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五) 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约谈的其他案件。

第五条 约谈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 通报违法违规事实及其行为的严重性;

(二) 剖析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原因;

(三) 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四) 要求当事人整改的内容和期限;

(五) 当事人对卫生执法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六) 其他应当约谈的内容。

第六条 约谈应当在案件违法事实调查终结之后,正式作出行政处罚之前进行。具体约谈时间由双方商议确定。

第七条 由卫生监督机构主要领导主持进行约谈,特别重大的案件由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主持进行约谈。

第 约谈采取面对面座谈的形式进行,案件主办人参加并做好记录。

第九条 约谈的过程也是宣传法律法规知识的过程,要帮助相对人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主动沟通交流,形成共识。

第十条 约谈结束后,卫生执法人员要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一) 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已整改到位,所造成的后果及社会影响已经消除,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二) 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要求相对人必须限期整改,并根据其违法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三) 相对人拒绝整改或无故拖延整改期限的,应当依法从重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相对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应当积极采纳。

第十二条 约谈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干部作风行为规范,执行行政执法相关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要求,不得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庇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约谈内容应当如实详细记录,形成《卫生行政执法约谈记录》,约谈结束后将记录交被约谈人签字确认,并随案卷存档。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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