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州医院护理人员奖惩制度
一、护理部为表彰优秀,弘扬先进,激励全体护士共同进步,对各级护理人员进行考核,评选出各类先进科室及个人,并进行精神及物质奖励,奖励方法如下:
(一) 每年对严格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工作认真细致积极负责、能防范杜绝不良事件、工作中得到患者、同事一致好评的护士,评选院级“优秀护士”、及“先进工作者”。
(二) 每年对护理管理工作中具有奉献开拓精神,经“德、能、勤、绩”方面总结考评,评选院级“优秀护士长”、 “优秀护士”、“护理先进工作者”。
(三) 在全院护理人员进行“理论、操作考核和竞赛”中表现优秀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 鼓励护理人员撰写护理论文集参加科研课题活动,每年对全院护理论文进行筛选后,评选“院级优秀护理论文”。
(五) 对表现较为突出的优秀护理骨干、优秀护士选送省内、外进修、深造学习。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理。
(一) 因护理服务引起投诉和纠纷的护士,经核实后,上报医院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
(二) 违反护理工作制度发生护理不良事件,并对患者造成一定伤害者,根据事件性质、责任、范围、程度、后果和初步处理情况,经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认定后,报告分管院领导,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
(三) 有其它违章违纪行为的,参照医院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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