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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制度
2024-06-26 14:56:24 责编:小OO
文档


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制度

(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村民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三为主”,推行“三结合”,实现“两个转变”,促进新农村新家庭建设,根据国家《民法典》、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党员、干部必须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做实行计划生育的带头人;育龄群众必须自觉履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凡户籍在本村及婚进本村未迁进户口的外籍村民,驻在本村的机关、团体、全民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以及居住在本村一个月以上的外地育龄对象,均应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村妇代会、共青团、计生协等群众组织应主动协助村民委员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组织网络

第五条村成立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代表村民委员会全权负责和解决本村计划生育问题。领导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和成员多名,领导小组成员由村党支部提名,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六条村成立计划生育议事小组,议事小组受村民委员会和村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负责贯彻上级指示,宣传方针,监督政务公开,讨论重要工作,协助村委会和村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且解决有关矛盾和问题。议事小组组长由村委会主任兼任,副组长由村计生员兼任,成员由邻里小组长组成,邻里小组长通常兼任中心户户长和村计生协常务理事。

第七条村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及其运行按上级计生协的规章执行。

第三章职责与义务

第村民委员会及村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应自觉接受上级和主管部门的领导、监督和检查,并完成上级下达的计划生育工作目标和任务,同时负责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的组织和实施工作,为育龄群众履行如下职责和义务:

按青春期、婚前期、孕产期、避孕期和更年期等不同人群的需要,利用村人口学校、计生宣传专栏等阵地和其他多种形式进行计划生育法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等教育,普及计划1

生育科学知识。

以查治、随访、陪护、保健等为主要服务内容,按照有关规定和育龄妇女需求开展规范化的技术服务,提高母婴健康水平和自我保健能力。

与流出育龄妇女签订《流出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合同》,定期与流出育龄人员建立联系,及时、准确地了解其婚育、节育信息。

帮助计划生育户勤劳致富奔小康,建设文明幸福家庭,优先为计划生育贫困户提供致富项目、信息、技术等,使他们尽快脱贫致富。

为符合再生一孩条件的夫妇,按法定程序提供申报服务。

切实履行计划生育服务方面的有关承诺,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

协助本镇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第九条育龄群众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接受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保证做到定点分娩,不早婚早育、不非婚生育、不计外生育、不非法收养。

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民主议事和民主管理活动,支持、配合村委会和村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保证各项工作措施得到落实。

自觉参加镇村两级人口学校培训,了解掌握计划生育法规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科学知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执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和自我保健水平。

支持“出生缺陷干预工程”,怀孕后应服用营养素。

生育后应在三个月内选择并落实一项适合自己的、安全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

发生意外妊娠后,应主动及时终止妊娠。

监督本村党员、干部和群众执行计划生育,举报一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

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自愿接受镇、村民委员会的处理。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负责执行本章程,并与本村所属户主签订遵守本章程的协议书。

第四章管理与服务

第十一条生育计划管理与服务

依法执行计划生育,禁止早婚早育,禁止无证结婚同居;依法进行孕情跟踪管理服务;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不得弃婴、溺婴。

第十二条协议管理与服务

应签订协议的对象:

本村户主应签订遵守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协议书。

年满18周岁的未婚青年应签订《未婚青年依法结婚协议书》。

已婚育龄夫妇应签订《已婚育龄夫妇计划生育管理协议书》。

流出本市30天以上从事务工经商活动或到异地居住的育龄人员应签订《流出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合同》,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定期寄回经流入地计划生育服务单位检查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附近期照片),外出未婚青年的父母应主动向村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其子女的婚恋信息。

外县(市)流进本村的育龄人员应列入本村计划生育正常管理与服务对象。外县(市)流进本村的育龄人员,主动在10天内向村民委员会报告,并出具结婚证、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证件,村及时向镇计生服务站报告有关信息,交镇计生服务站查验。

出租(出借)房屋的房主(或单位)应签订《房屋出租(出借)户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包保责任书》。

第十三条户口迁进迁出的协同管理与服务

对户口迁进的已婚育龄妇女,要坚持孕情查检和计划生育证明查验制度。对符合规定者,及时出具户口迁入证明和计划生育回执。户口迁入后,帮助其办理计划生育服务卡,并纳入村正常管理。

对户口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做好孕情查检工作,同时把好回执关,在回执没有到位的情况下,村应继续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根据居住的地域条件和住户实际,建立邻里小组,实行互助制度,生产上互相帮助,共同勤劳致富奔小康;生活上互相关心,融洽邻里关系;生育上互相监督,提高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第十五条避孕节育管理与服务

帮助已婚育龄夫妇掌握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知识,选择一项避孕节育措施。

村计生服务室在镇计生服务站的指导下,按要求指导育龄妇女安全、有效地进行避孕。

动员意外妊娠对象及时终止妊娠。

第十六条村民委员会要及时准确掌握全村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信息,并如实上报镇计生服务站。

第五章奖励与制约

第十七条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妇除按照《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予以优待和奖励外,还可以享受以下优惠:

对符合照顾再生一孩的夫妇,如自愿放弃再生一孩计划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村一次性给予100元奖励。

有避孕措施出现意外怀孕,本人应主动向村汇报,落实补救措施;无措施怀孕,落实补救措施的所有费用由本人自负。

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村视情节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对于违反计划生育的党员干部,由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按计划生育的有关和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汇报,同时提出从严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对违反协议条款的对象,按协议约定予以处理。第二十条对非法流、引产的当事人,妨碍执行计划生育公务行为的当事人,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村民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的兑现由镇监督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报镇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计划生育相抵触,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计划生育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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