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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建筑管理规定
2024-06-26 14:58:40 责编:小OO
文档


工业建筑管理规定

企业工业建筑管理规定

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建筑管理工作的职能,管理内容与方法,检查与考核。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2、 引用标准冶金部《钢铁企业工业建筑管理办法》

3、 术语

3.1 工业建筑:是指用于生产的厂房、库房、变电所、泵站、烟囱、矿槽、操作室、仪表室、地下油库、皮带通廊、冷却架等各类建筑物及构筑物。

3.2 建(构)筑物的可靠性:是指建筑结构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条件下,完成预定功能的能力。

4、 职责

4.1 实行公司、厂、车间(工段)三级管理。

4.2 三级管理的职责分工。

4.2.1 设备部是公司工业建筑的主管部门。其职责为:

4.2 .

1.1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工业建筑管理方针、和法规;制定我公司工业建筑管理标准及规章制度。

4.2 .

1.2 掌握工业建筑技术状况和维护状况;制定升级规划、检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4.2 .

1.3 组织工业建筑的检查、鉴定和评估工作。对危险建筑及违章使用情况要立即提出自主意见,在紧急情况下有权限令暂停使用。

4.2 .

1.4 组织工业建筑事故的抢修、事故分析和处理,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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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组织工业建筑管理和检修经验交流。推广应用工业建筑管理、维护和检修的经验、新技术、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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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初步设计的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

4.2 .

1.7 组织大修、抗震加固方案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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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组织工业建筑管理干部、技术人员及工人的业务培训工作。

4.2.2 各厂(单位)职责

4.2 .

2.1 各厂(单位)设备厂长对本单位工业建筑管理负责。各厂(单位)设备科是本单位工业建筑的职能部门,设备科设专兼职工业建筑管理员。

4.2.2 .2 负责本单位工业建筑各类资料管理,建立健全工业建筑档案。

4.2.2 .3贯彻公司工业建筑管理的各项制度。负责工业建筑的日常管理,组织工业建筑大、中修及日常维护。

4.2.2 .4对危险建筑及违章使用情况要立即提出处理意见,在紧急情况下单位领导有权限令暂停使用。

4.2.2 .5 对应大修的工业建筑项目,必须在上一年度七月一日前报经设备部立项。

4.2.3 车间(工段)职责

4.2.3 .1 负责车间(工段)区域内工业建筑的日常维护,保证建筑物整洁卫生。

4.2.3 .2负责工业建筑合理使用,杜绝违章,保证工业建筑各部分功能有效、结构完好,在使用中如发现工业建筑有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设备科。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工业建筑固定资产管理

5.1.1 凡属固定资产的工业建筑要设置专业管理,建立台帐和技术档案,在建筑物上要明显标志固定资产编号,做到帐、物、卡、图相符。

5.1.2 新建、改建、扩建和抗震加固工程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验收后转入固定资产。

5.1.3 工业建筑固定资产的报废,要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报废审批程序进行。

5.2 技术状况管理

5.2.1 各厂、单位必须依据检查、鉴定的实际情况,定期评估工业建筑的技术状况。对工业建筑的使用条件应及时提出综合对策,逐步应用先进科学技术,开展动态管理。

5.2.2 冶金行业标准《钢铁工业建(构)筑物可靠性鉴定规程》(YBJ219―) 是我公司鉴定工业建筑技术状况的依据。各厂、单位及鉴定单位都必须按照该“规程”所规定的程序和分级标准进行鉴定分级和管理。

5.2.3 建(构)筑物技术状况分为四级

5.2.3 .1 一级:可靠性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要求,附属设施及围护结构应完整无损。

5.2.3 .2二级:可靠性略低于国家现行规范要求,附属设施及围护结构基本上完好无损。

5.2.3 .3三级:可靠性不能满足国家现行规范要求,影响正常使用,但不致于随时发生事故。附属设施及围护结构损坏不超过30%。

5.2.3 .4 四级:可靠性严重不满足国家现行规范要求,随时有发生事故的可能。

5.2.4 对已构成三级的工业建筑应当立刻立项检修,消除隐患,避免向四级发展,如确因生产原因不能立即检修时,应监护使用最迟不能拖过下一年度检修;对已构成四级的工业建筑应立即采取措施,直至停产处理以杜绝事故。

5.2.5 对四级工业建筑的治理,必须优先安排资金、施工力量及检修时间。

5.3 设计归口管理所有工业建(构)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设计统一由公司负责。

5.4 维护与大修

5.4.1 工业建筑在使用中要保持完好、整洁,屋面定期清扫,平台无杂物,定期清灰,达到文明生产。

5.4.2 工业建筑的维护管理,要坚持专管与群管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岗位责任制,做到定人、定区域、定期检查、定期维护,消除缺陷隐患,做好记录归入档案。

5.4.3 工业建筑的缺陷或隐患通过维修不能保证其可靠性者,应立项进行大修。工业建筑大修理执行设备检修管理规定。

5.4.4 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后,各单位必须对工业建筑进行检查。

5.4 .

4.1 生产设备、结构受到严重损伤时。

5.4 .

4.2 发生跑铁、跑钢、跑渣、漏酸、严重漏水、爆炸、火灾等事故。

5.4 .

4.3 气候发生异常变化。

5.4.4 .4 发生自然灾害。

5.4.5 对连续生产的设备基础、大型动力设备基础、大型冶金炉基础、高层框架结构、高大整体构筑物(如烟囱、大型水塔、矿槽等)的裂缝、倾斜和沉降要作定期观测,做好记录,归入档案。

5.4.6 加强工业建筑的维护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十不准”,对违反者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4.6 .1 不准任意改变原设计结构、功能和使用条件。

5.4.6 .2 不准任意拆除或损坏防火、防水、防腐、防震、避雷及测量标志等设施。

5.4.6 .3 不准碰撞或损坏建筑结构和各类安全防护设施。

5.4.6 .4 不准任意以建筑物的柱子、桁架、梁、板及支撑杆件吊挂重物。

5.4.6 .5 不准任意在建筑物基础周围挖坑、积水或堆放重物。

5.4.6 .6 不准对高温车间厂房结构隔热设施任意损坏。

5.4.6 .7 不准在各类屋面、楼板、作业平台超载堆放物料或增建楼房、小房等。

5.4.6 .8 不准对厂房各类结构乱拆、乱割、乱焊、乱打洞。

5.4.6 .9 不准任意排放酸、碱等有腐蚀性的液体、气体物料。

5.4.6 .10不准使用与生产工艺不相适应的工业建筑强行生产。遇有特殊情况必须经过设计验算,提出计算依据,采取必要措施,报主管部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5.5 事故管理

5.5.1 工业建筑事故分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

5.5 .

1.1 凡造成工业建筑结构(构件)局部损坏,尚未危及结构整体稳定性的事故为一般事故。

5.1.1 .2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1) 已造成工业建筑承重结构(构件或系统)的破坏并危及结构整体稳定的;

(2) 已发生整体或部分(一榀以上屋架或大面积档墙、土体等)倒塌、塌陷的。

5.5.2 发生重大工业建筑事故,各厂、单位必须立即向公司设备部报告,以便尽快组织抢修。设备部必须在四小时内上报公司;发生一般事故,各厂、单位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司设备部报告,设备部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在两周内按“情况反映”将处理结果报公司。

6、 检查与考核

6.1 设备部每年在六月份和年底组织两次工业建筑检查及不定期抽查,检查建(构)筑物使用情况和技术状况。

6.2 工业建筑管理工作差的单位不得评为设备管理先进单位,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单位及个人经济责任制考核。

6.3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事故的,按设备事故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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