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学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加快我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进程,促进政治上的安定团结和校园内治安秩序的稳定,保障教育教学、科研和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院各单位、各部门。
第三条 :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在院和院“综合治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党政领导分工负责,动员和组织各方面的力量齐抓共管。实行职能部门与依靠群众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运用政治的、思想的、文化的、教育的、经济的、行政的和法律的多种形式和手段,保证治安综合治理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教育人、挽救人、改造人的社会系统工程,其任务是:坚持对治安的长期综合治理、预防减少犯罪和逐步消除诱发、滋生犯罪的因素,稳定校园治安秩序,实现长治久安,具体工作任务是:
(一) 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广泛开展学习理论,实践“三个代表”,与时俱进,奋发有为,不断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政治素质、道德观念、法律意识。
(二) 组织和发动全院师生员工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震慑犯罪,有效地控制院内的治安局面。
(三) 加强青少年教育,促使青少年健康成长。调动全院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劣迹和失足青少年的帮教工作,使他们改过图强。
(四) 严格学院治安管理,维护公共秩序,净化校园环境,消除各种诱发犯罪的因素。
(五) 协助等部门做好、人员的改造教育工作,做好释放人员的安置、管理、教育工作,防止重新犯罪。
(六) 做好人民调解工作,认真解决好民事纠纷,妥善处理各种社会性事件,缓解和防止矛盾激化。
(七) 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政组织,群团组织和群防群治组织的作用,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有效地预防、控制犯罪。
第五条 :认真落实“治安防范管理规定”(见附件),加强治安综合治理,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党政组织对本单位的治安综合治理要统筹规划,全面部署,统一领导。各级党政领导对本单位、本部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六条 :院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的办公室,是院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具体办事部门,是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全院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参谋部。各单位要建立治安治理组织,指定人员兼管日常具体工作。
第七条 :各级治安综合治理组织是同级党政组织抓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 贯彻落实党的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方针、及上级机关的工作部署。
(2) 研究治安状况和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提出工作任务和措施。
⑶ 确定本部门、本单位应负的职责,调动各方面的力量齐抓共管。
(4) 讨论制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规划、方案和有关规定、办法。
(5) 督促检查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 :各单位各部门党政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其职责是:
(一) 认真贯彻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搞好教书育人,抓好教风、学风建设,稳定教学秩序。
(二) 深入开展政治思想工作,运用多种手段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抓好精神文明建设,搞好校园文化管理,强化政治纪律,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三) 认真对师生员工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形势任务教育、法制教育和德育教育,增强道德观念和法律意识。
(四) 认真调解师生员工的各种纠纷,增强团结,缓解和防止矛盾激化。
(五) 认真抓好党风党纪和廉政建设,教育监督党员、干部遵纪守法,鼓励和支持党员、干部勇于同违纪犯罪行为作斗争。
(六) 强化民主监督,推进我院依法治院工作的深入发展;教育广大教职工遵纪守法,为人师表;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做好教职工内部矛盾疏导和劳动争议的调解;搞好来信来访工作,促进安定团结。
(七) 强化治安管理。各部门密切配合,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抓好重点人口、暂住人口、“两劳”释解和劳动人口的管理教育;搞好重点要害部位、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做好内部保卫工作,发动、组织群众搞好防范工作,落实治安责任制。
(八) 加强行政管理,户籍管理,维护校内纪律,优化育人环境。
(九) 加强基础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政群团和群防群治组织的作用,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有效地预防、控制犯罪。
(十) 加强对预备役人员的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维护校园治安的责任感,勇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认真抓好国防教育,增强广大师生的国防意识。(十一)加强青少年的教育,经常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有益活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第九条 :依据本规定所确定的职责分工,定期实施考核。考核内容和标准是:
(1) 领导重视,责任明确,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健全,工作得力。
(2) 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各单位各部门职责清楚,领导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落实,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⑶ 无重特大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无人民内部矛盾激化案件和教职工违法犯罪。
(4) 基层组织健全并充分发挥作用,群众性防范组织形成网络,工作成效明显。
(5) 师生学法、守法、用法自觉性高。
(6) 治安管理严格,基础工作扎实,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正常,人们安全感增强。
第十条 :院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应经常检查各单位、各部门的综合治理工作,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向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贯彻执行我院社会治安有关规章制度,把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作为评选先进单位的一项重要内容,部门、单位领导人受到上级机关相关处罚的,该部门、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单位;受到处罚的人员年终考核不得定为优秀。对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学院给予表彰。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者,视情况给予处分,构成渎职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不力,疏于管理,忽视防范,发生重大刑事治安案件,重大治安灾害事故,造成严重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
(2) 不认真履行职责,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制度不健全,工作开展不力,致使单位犯罪多,案件多,事故多。
⑶ 对存在的治安隐患不及时整改,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第十三条 : 奖惩的审批权限。奖励:由院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提出意见,院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审定。处罚:由院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提出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经费和奖励费用由院财务处予以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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