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办法
一、目的:为规范公司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的合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开发建设项目相关合同的签办与管理。
三、 职责和权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授权人负责对外签订合同。公司工程部是合同管理的责任部门,具体负责合同谈判、签署及其相关业务的管理工作。
四、 管理规定:
1、 合同格式和内容凡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及总价在5万元以上的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其合同格式应按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所发的合同示范文本执行,小于上述数额的工程项目及设备采购,其合同签办可参照示范文本的内容执行。
2、 合同签办程序(合同会审、法律顾问、财务)合同谈判员与对方进行合同洽谈→草拟合同文本→工程部经理审核→分管副总审核→合同签订有权人审签并加盖公章。
3、 合同签办(专业合同的格式和内容)
(1) 根据开发建设项目的规模、内容、技术复杂程度、计划投资额、质量及进度要求等,由工程部与对方进行洽谈,草拟合同文本。
(2) 合同草稿经合同部门负责人审查修改,并与对方达成一致意见后,交分管副总审查。
⑶ 经分管副总审查签认后,交总经理审批并加盖合同章。
4、 合同评审重大、特殊及技术要求复杂的合同,应由分管副总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评审,依据评审结论对合同草稿进行必要的修改并与对方达成一致意见。
5、 合同变更和解除
(1) 合同未正式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时,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须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的,必须经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签订新的合同或补充协议。
(2) 合同的重要变更,必须经过评审,形成评审记录,必要时应向原登记、公证机关进行备案。
6、 合同的份数、分发和归档
(1) 在合同文本的右上角应加盖“正本”“副本”字样。
(2) 合同正本(含 )一式贰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数由双方商定
⑶ 合同正式签订后三天内由工程部按规定发送到财务部和综合部。
7、 合同的中止与解除因一方或双方违约,或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协商可中止或解除合同,并妥善处理合同终止或解除后的有关事宜。
8、 工程部应指定专人建立合同台帐,并对合同的保管及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与管理,以防失密和履约不到位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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