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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融资金监管办法
2024-06-26 14:58:45 责编:小OO
文档


地方融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省、市融资精神和《县关于加强和改进融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相关规定,我县加大了融资力度。为切实加强融资资金的管理,推动经济快速增长和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融资资金是指县及其组成部门的融资机构(以下简称融资机构)代表县向金融机构贷款融资资金,项目招商融资资金,吸纳民间资本、社会资本融资资金,资产资源融资资金,打捆到省市融资平台融资资金(以下简称融资资金)。

第三条各融资机构和县财政局是管理和监督融资资金的职能机构,对融资资金的使用和偿还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融资资金实行担保、财政兜底。县财政部门向省、市等相关部门出具偿还贷款财政兜底承诺书。融资机构是融资资金的承贷、还贷主体,负责全县融资资金申报工作等事务,积极敦促各项目业主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各项目业主要与融资机构签订贷款合同,承担贷款户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负责按时偿还融资资金的本息。为如实反映融资成本,加大融资申报力度,按承贷项目实际到位融资资金的3%提取融资申贷费用。

第五条使用融资资金的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要求,完善好项目建设程序、项目评估、项目监管等工作。

第六条成立县融资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由任组长,常务副任常务副组长,分管项目建设的副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县办、县工业园、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交通局、项目融资机构等单位组成,下设县融资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融资项目审定、融资资金的拨付、核算和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县财政局。每年从各承贷项目实际到位融资资金累计金额中提取7‰作为融资资金管理的办公经费。

第二章承贷与使用

第七条各融资机构管理的融资资金,应严格遵守有关文件精神及借款合同的条款规定,坚持计划转借、择优扶植、资产保证、专款专用、谁借谁还本付息的原则进行承贷和使用。

第使用融资资金的项目业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

(2)经营方向和业务范围符合国家产业;

(3)借款项目业主应具有计划部门的批复文件并经县批准同意;

(4)资金使用效益好,具备还本付息的能力;

(5)在银行已开设基本帐户。

第九条具备上述条件的借款单位,应向融资机构提出借款申请和其它应具备的相关条件和资料;融资机构根据借款单位的申请,对其财务状况、盈利的稳定性、发展前景、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等条件和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与贷款单位签订预借款合同,合同中必须对贷款的种类、用途、金额、利率、期限、还款资金来源及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明确,报县融资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方可签订借款合同和办理借款手续。各融资机构按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的项目工程进度情况和经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县融资资金管理领导小组领导签署批复的工程支付申请报告拨付资金。

第十条设立融资资金结算专户和在会计核算中心设立经费专户。使用融资资金的项目业主应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设专户,预留银行印签。资金结算专户只办理转帐业务,不办理现金收支业务。

第十一条各融资机构根据项目业主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及时安排用款计划,并报县融资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下达。为确保贷款资金按时付息,项目业主只能使用90%的计划资金,其余10%资金留各融资机构专户,以备付息。

第十二条融资资金的工程预决(结)算,须经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审查认定,作为办理工程款拨付和工程竣工决(结)算的依据,并根据出具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结论,再予以清算。

第十三条融资资金的项目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质量终身追究制,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立项、规划、设计、招投标、施工报建等有关手续,上述手续同时报县财政局、各融资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为加强对项目业主使用融资资金的监督管理,成立项目业主使用融资资金监督管理小组,对项目业主的财务开支实行五人会审制。五人会审由分管各项目的负责人、分管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人、各融资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业主法人代表以及经办人组成。项目业主对工程款的支付,根据合同要求按工程进度支付,业务经费的支出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报融资资金领导小组批准,由各融资机构拨付项目单位经费专户。

第三章贷款偿还

第十五条利用融资资金收购储备土地的土地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土地收益金额缴入财政专户,再由县财政将应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拨入各融资机构资金专户;财政承贷用于市政等公益事业项目的融资资金,由财政列入当年预算,并根据合同约定,由县财政拨入各融资机构资金专户。

第十六条各项目单位和融资机构应当做好还本付息资金需求的测算和准备,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制定还本付息方案,在每年年初提交县常务会议决定。并在所承贷的融资资金到期日3个月前,将应还本息如数拨付各融资机构资金专户,对能产生效益的项目建设单位,到期未能还本付息时,各融资机构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措施,向建设单位收取借款本息。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每年年初,各融资机构应将上年度融资资金使用和偿还情况向县融资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汇报。每到位一批融资资金,融资机构应及时向县融资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汇报,县融资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向县常务会议做出专题汇报,并根据到位资金的额度、时间及项目运作情况,研究决定该资金的使用和偿还方案。

第十融资资金的使用依法接受同级和上级计划、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县融资资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融资资金使用情况实行日常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并分清责任,依法处理。对截留、挤占和挪用融资资金的,应责令其限期归还。逾期仍不归还的,将依法扣缴款项和停止拨付有关资金。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财会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对本部门、本单位各项财务活动实施会计监督。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财会人员应当及时向本部门、本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有关领导仍坚持其决定的,财会人员应依法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反映情况,责任由有关领导承担。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符合财规规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提出意见和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反映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融资资金使用和偿还实行项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不按时归还融资借款本息和截留、挤占、挪用融资资金以及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由融资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责成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并给予行政处罚,违反财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国家法律、法规对每一具体事项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有效期自二○○九年七月七日至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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