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公司印章管理规定印章是公司或部门权力的象征,应当严格管理:
1、 印章要由专人保管
(1) 公司章、合同印章及法人名章由综合办指派专人保管;
(2) 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指派专人保管;
⑶ 部门印章由部门指派专人保管。
2、 使用印章须先填写《用章登记表》,经批准后方能盖章。
(1) 盖公司印章,属一般事务,须经副总经理签字批准,属重大事务,须经总经理批准;
(2) 加盖公司合同印章的,须经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批准;
⑶ 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须经财务部经理、批准;
(4) 加盖部门印章,须经过部门负责人批准;
(5) 加盖法人名章,须经总经理批准;
3、 凡经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副总经理签署的文件、制度、合同、标书等,在经手人登记后,直接盖章。
4、 公司各类印章原则上不携带外出,如因特殊公务需携带外出使用,须经公司副总经理批准,并须有二人同行,办理借用手续,如期归还。
5、 因业务需要持空白介绍信或文件加盖公司印章时,须经副总经理批准,经手人登记后发出;如未使用或未用完的,应如数交回综合办,适时核销。
6、 公司各类印章不能私自为公司以外人员出具证明、介绍信等。凡遇有特殊情况,应按印章管理制度程序办事。
7、 印章的刻制、更换一律由综合办办理,上报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刻制。
8、 废弃的印章由综合办统一收回保存或销毁。
9、 各部门办理事宜需要用到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机构代码证副本、地税证副本、国税证副本时,需要登记事由后,经由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使用或借出。
10. 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机构代码证副本、地税证副本、国税证副本,以上四种副本复印件使用前,应在其上注明事由,并加盖公章。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