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产品出货检验规定
(二)
1、 总则
1.1 制定目的为加强产品之品质管理,确保出货品质稳定,特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凡本公司制造完成之产品,在出货前之品质管制,悉依本规定执行。
1.3 权责单位
(1) 品管部负责本规定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
(2) 总经理负责本规定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 出货检验规定
2.1 成品入库检验成品入库前,依《最终检验规定》采取逐批检验入库之方式,每一订单之成品可以以一批或数批之方式交验入库。
2.2 成品出货检验同一订单(制造命令)之成品入库完成后,在出货之前,应进行成品出货检验。检验方式如下:
(1) 由客户派员或客户指定验货机构人员对产品进行出货检验。
(2) 客户授权由本公司品管部派员作出检验。
⑶ 上述两种情形以外之产品,本公司视同
(2) 款之情形,由品管部派员作出货检验。
2.3 客户验货配合
(1) 业务部提前联络客户人员到本公司验货。
(2) 品管部派员协助客户作抽样及检验工作。
⑶ 由客户出示验货报告,品管部存档并汇总。
2.4 合格出货客户或本公司品管部出货检验判定合格之成品,可以办理出货手续。
2.5 拒收重流
(1) 客户或品管部出货检验判定不合格(拒收)之成品,由品管部填写《不合格通知单》通知相关部门。
(2) 品管、生技、制造部联合制定重流之对策,其中:(A)品管部主导重流的对策。(B)生技部主导重流的作业流程。(C)制造部负责重流作业。必要时,因重流时间较长,应同生管部作计划调度安排。
⑶ 重流后,制造单位应视同其他成品,依交验批逐批经FQC最终检验并入库。
(4) 待整个订单批(制造命令批)重流并检验合格入库后,再由客户验货人员或品管部人员进行复验。
(5) 品管部负责追踪后续生产之预防改善对策。
2.6 特采出货
(1) 特采申请下列情形,业务部、制造部可提出特采申请:(A)产品缺陷轻微,不致影响使用特性和销售。(B)出货时间紧迫。(C)其他特殊状况。
(2) 特采批准(A)客户验货之订单,应由客户核准。(B)由本公司验货之订单,在品管部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核准。
⑶ 特采出货视同合格品办理出货。
3.本公司验货规定
3.1 抽样计划依据GB2828(等同MIL-STD-105D)单次抽样计划。
3.2 品质特性品质特性分为一般特性与特殊特性。
3.2.1 一般特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一般特性:
(1) 检验工作容易者,如外观特性。
(2) 品质特性对产品品质有直接而重要之影响者,如电气性能。
⑶ 品质特性变异大者。
3.2.2 特特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属特殊特性:
(1) 检验工作复杂、费时,或费用高者。
(2) 品质特性可由其他特性之检验参考判断者。
⑶ 品质特性变异小。
(4) 破坏性之试验。
3.3 检验水准
(1) 一般特性采用GB2828正常单次抽样一般II级水准。
(2) 特殊特性采用GB2828正常单次抽样特殊S-2水准。
3.4 缺陷等级抽样检验中发现之不符合品质标准之瑕疵,称为缺陷,其等级有下列三种:
(1) 致命缺陷(CR)能或可能危害消费者的生命或财产安全之缺陷,称为致命缺陷,又称严重缺陷,用CR表示。
(2) 主要缺陷(MA)不能达成产品使用目的之缺陷,称为主要缺陷,或严重缺陷,用MA表示。
⑶ 次要缺陷(MI)并不影响产品使用之缺陷,称为次要缺陷,或轻微缺陷,用MI表示。
3.5 允收水准(AQL)本公司对出货检验之缺陷等级允收水准规定如下:
(1) CR缺陷,AQL=0。
(2) MA缺陷,AQL=
1.5 %。
⑶ MI缺陷,AQL=4.0%。如客户另有规定相应之允收水准,则依客户标准执行。如本公司允收水准严于客户标准,可仍依本公司标准执行。
3.6 检验依据依据下列一项或多项:
(1) 技术文件、设计资料。
(2) 有关检验规范。
⑶ 国际、国家标准。
(4) 行业或协会标准(如TUV、UL、CCEE等)。
(5) 客户要求。
(6) 品质历史档案。
(7) 比照样品。
(8) 其他技术、品质文件。
3.7 检验项目
(1) 落地试验除客户特别要求外,均依美国运输协会一角三棱六面落地试验规定执行。
(2) 环境试验依国家相关标准进行。
⑶ 震动试验依国家标相关准进行。
(4) 寿命试验依设计要求进行。
(5) 耐压试验依一般II级水淮抽样,参照检验规范执行。
(6) 功率检查依一般II级水准抽样,参照检验规范执行。
(7) 温度检查依特殊S-2水准抽样,参照检验规范执行。
(8) 结构检查依特殊S-2水准抽样,参照检验规范执行。
(9) 外观检查依一般II级水准抽样,参照检验规范执行。
(10) 包装附件检查依一般II级水准抽样,参照检验规范执行。
4. 附件[附件]HA05-1《出货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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