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新大厦保安部奖罚规定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队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断提高队伍的思想业务素质,根据保安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奖励条件
1.在本职工作中,恪尽职守,兢兢业业,无私奉献,表现突出的。
2. 在同违法犯罪分子斗争中,英勇顽强机智勇敢,不怕牺牲,表现突出的。
3.在抢险救灾中和预防治安灾害事件中,不畏艰难,积极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成绩突出的。
4. 坚持文明执勤,文明服务,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努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的,多次受到客户和群众表扬的,成绩突出的。
5. 基础工作扎实,防范措施严密,认真落实各项管理制度,成绩突出的。
6. 团结协作,为维护客户安全和社会治安作出突出成绩的。处罚条件对有下列问题的,据情节给予处罚
1.违反工作纪律,迟到早退,工作时做有碍工作事情的。
2. 工作不认真负责,造成一定后果的。
3.上岗不按规定着装,留长发,胡须的。
4. 在同违法犯罪,治安灾害事故中,贪生怕死,临阵逃脱的。
5. 发现重大安全漏洞,隐患不采取安全措施又不请示汇报的。
6. 打骂群众,队员之间打架斗殴未造成后果的。
7. 有偷抢行为未构成刑事犯罪的。
8. 不服从领导,不听指挥,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9. 无故不参加集体学习训练等集体活动的。
10. 私自从事第二职业的。
11.利用职权收礼受贿,情节轻微的。
12. 不请假或请假未准私自离队的,不告而别的。
13. 利用职权私自没收,扣押群众财物,擅自罚款的。
14. 偷摸抄拿公私财务的或擅自变卖客户财产数量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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