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有限公司制度管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规范化管理,使制度工作有统
一、明确的依据,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分(子)公司、部门的制度管理工作。第二章制度管理
第三条 制度化管理概念及目的
(一) 制度化管理:是指依据本公司的企业理念、纲领、经营宗旨,在充分考虑公司的现状、发展的基础上,制定各类文件化的管理规章,以形成健全、统
一、规范、相对稳定的管理体系,通过对该体系的严格实施和不断完善,达到公司管理有序、高效的目的。
(二) 制度:是指围绕公司经营目标,为实现高效、规范管理而制定的各类章程、制度、规定、程序、标准、细则及相关表格等总称。
(三) 目的和意义:
1、 使公司的各项管理程序化、标准化,减少工作中的无序性、盲目性、随意性;
2、 明确界定各管理层垂直指挥、横向联络之间的权责关系,减少内耗,提高工作效率;
3、 系统地建立、研究公司的管理模式,使公司管理水平的每一次提升都有一坚实的平台。
第四条 制度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
(一) 集团公司基本规章制度(含集团公司基本制度,各系统管理制度,跨公司、部门管理制度)由总经办体系办负责管理,并组织编写与颁布。
(二) 各公司、部门流程性规章制度以及流程支持性规章制度由各公司、部门行政人事负责人或企管办负责管理,并组织编写与颁布。
第五条 制度管理参照ISO9001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并寻求与ISO9001模式进行有效结合。
第六条 制度建设遵循三个有利于的原则: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工作流程,减少不必要的接口;有利于创新及持续改善,防止守旧与不主动;有利于人才的成长和个人能力的彰显。
第七条 集团公司的管理遵循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原则,坚持管理执行的依据是公司规章制度。
第 制度管理基本要求
(一) "以制度作为一切工作的指南"
(二) "所有岗位运行之前必须先有制度,若无制度则应及时编制或申请编制"
(三) "出现管理问题,先看有无制度,有制度的按制度执行;没有制度的判为管理失职;有制度但不合理也属管理失职"
第九条 制度的权威性:任何一项制度的制订、颁布、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制度制订程序,同时颁布者、批准者亦必须是授权的,任何部门不得违反程序擅自颁布制度。
(一) 集团公司总经办体系办为集团公司基本规章制度的颁布者,由集团公司总裁授权。
(二) 集团公司基本规章制度的批准者,由集团公司总裁明确授权给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成员,实行制度会签制。
(三) 各公司、部门流程性规章制度以及流程支持性规章制度,由各公司、部门总经理审批,但其管理制度须到集团公司总经办体系办审核或备案。
第十条 制度的有效性:任何制度产生和存在的前提是它必须对实际管理有效,能服务于公司目标的实现,不得颁发空洞无适用价值的制度。
第十一条 制度的强制性:规章制度一旦生效,在其更改前,必须无条件执行;若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应以书面形式反馈到制度总经办门,可作为后期修订依据。
第十二条 制度的平等性:规章制度无例外性原则,人人在制度面前平等。
第十三条 制度的持续性(一致性):各项规章制度之间相关连的部分,管理尺度、标准及惩罚条例必须一致,任何公司、部门不得无视公司基本制度去自创制度,从而背离公司管理。
第十四条 制度的可行性:任一规章制度的条文必须是可以执行的,不能执行的条文或法规需及时修改或废止,以确保制度的可行性。
第十五条 制度的可监督性:任一制度的执行,必须会有相关执行结果反映,而不是泛泛而谈,没有实际内容。
第十六条 制度的可衡量性与弹性:制度的制订必须有尺度、有标准,能够区分有无触犯,能量化的指标必须量化;任一规章制度都不可以完全绝对化,都有一个精确度,在精确度允许的范围内有一定的弹性,这种弹性只是为了平衡管理、提高效率、增加解决问题的需要,而不是无的弹性,从而影响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十七条 新否定旧的原则:与新制度相矛盾的旧制度,在新制度实行后一律废止,不得存在多种雷同制度重复颁发、同时并存现象。
第十 相对稳定性原则:制度一旦制订即应保持其相对稳定,临时性规定不得以制度形式出现,而应以通知等形式发放。第三章制度制订流程制度制订流程图
第十九条 立项调查为确保制度的严肃性,任何一项制度产生以前均须进行立项调查。对制度所涉及的事物范围、客观环境、目前正在运行的制度或惯例存在的优劣等问题进行实地调查,以作为制度编制依据与参考。
第二十条 拟定初稿制度编写人员在进行调查分析后,根据情况和目的制订出详细的条文,这些条文须符合编写原则和规定的格式。
第二十一条 讨论定稿对于拟定好的制度初稿,须组织制度涉及到的部门人员进行讨论,讨论该制度实行后可能出现的正负面效果,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取得正面效果,减少负面影响。经过深入调查讨论后的制度,形成定稿。
第二十二条 报上级批准
(一) 集团公司基本规章制度,由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成员会签。
(二) 各公司、部门流程性规章制度,经过集团公司总经办体系办核准后,由各公司、部门总经理审批。
(三) 各公司、部门流程支持性规章制度,由各公司、部门总经理直接审批。
第二十三条 颁布上级批准后,统一以标准格式,进行有效编号,加盖制度专用章,颁布下发,并注明正式生效日期。也可采用电子邮件方式发放,但须严格控制发放范围,且原件必须加盖制度专用章。
第二十四条 正式运行制度正式生效后,由相关职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职能管理系统内制度的监督执行,总经办负责全公司制度执行的监督工作。制度总经办门要及时收集制度运行信息,迅速做出解释和调整。
第二十五条 修正或废止制度运行中,因情况的变化可对制度提出修改意见或废止。若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已不适应公司管理需要,各相关部门或公司领导可以向制度总经办门建议,建议或申请修改或废止该项制度。经调查研究报上级批准后,总经办体系办对该制度进行修改或废止,需修改的制度按照制订程序进行。第四章制度的编写要求
第二十六条 关于同问题制度的数量要缩小到最低限度,以便于制度的系统化和统一性。
第二十七条 从属性制度及细则尽量与主要程序性制度同时编写;非同步编写时须考虑到制度的一致性和关联性。
第二十 一项制度应有共同的内容,存在同一的规定对象,一项制度尽量不要规定两个以上不相干或关联性不强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 新制度的编制要查找前期制度和相关制度,以更好地进行制度间的衔接;还要查找相关的法律,尽量避免与法律相冲突。
第三十条 制度编写应以统一格式发放,具体按总经办体系办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制度的基本结构是条文,一个完整的规定尽量不要在两句或更多的条文中分述。条文性制度依次按"第__章"、"第__条"、"
(一) 、
(二) 、
(三) "、"
1、
2、 3"来划分章、节、段、句;若制度针对的问题单一或内容不多时可直接以条款形式,而不必分章;表格图表性制度则直接表示。
第三十二条 所有制度总则里须有该制度的"目的"和"适用范围";"相关职责"和"术语解释"可根据需要进行增减。
第三十三条 "具体条文"是制度的主要内容,若涉及的问题较多,可划分若干节。
第三十四条 "附则"里的条款可根据制度需要进行选择,但须有"监督执行部门"。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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