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
(一) 、总则
1、 为了规范本公司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2、 定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3、 本规定依据《劳动法》和《运城市劳动合同规定》而制定。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内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
2、 劳动合同的延续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期满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3、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 、经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2)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合同试用期、见习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出现的;严重失职或违纪,对公司造成损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 符合《运城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章之规定,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运城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章之规定,员工可以按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1) 、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续订的;
(2) 、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
⑶ 、员工离休、退休、退职及死亡。
(五) 、经济补偿与赔偿
1、 由于公司违反劳动合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以下标准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1) 、扣压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
(2) 、支付员工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根据员工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满一年补发给本人1个月工资,相当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1) 、双方协商一致,因公司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
(2) 、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3、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根据员工在公司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公司上年月平均工资1个月的补偿金:
(1)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2) 、公司因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
4、 第四章
第三条 第1款的情况,公司还应发给员工不低于公司上年月平均工资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的100%。
5、 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事项,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程度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 由公司出资攻读学历、学位或脱产学习一个月以上的员工,应在办理入学手续的同时与公司签定《培训协议》,明确学习结束后在本公司实行服务年限,原合同期限于服务期限届满时,应自动顺延至服务期满。在服务期内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规定向公司支付赔偿金外,还要交还学习培训费用。
(六) 、劳动争议
1、 合同双方因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2、 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应按双方均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提起诉讼。
(七) 、附则
1、 劳动合同的附件包括:岗位协议书、专项协议书等,是劳动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用于对专项事物进行约定。
2、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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