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__)佛中法民二终字第4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南海市九江致源服装品制衣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咀村大园内。
负责人刘玉萍,厂长。
委托人代理人周腾,广东嘉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南海市九江辉力制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上东村奇山新南队。
法定代表人陈朵芳,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子奇,广东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椿家,男,20__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安县江东镇元巷村四组。
上诉人南海市九江致源服装品制衣厂(以下简称致源厂)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__)南民一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致源厂与南海市九江辉力制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力公司)素有服装加工业务往来,双方 __年8月6日、9月1日先后签订加工彩条弹力有里西服(每件加工费11.25元)和牛仔短裤(每条加工费5元)的协议书,辉力公司完成加工工作后 8月23日交付西服20__件(含5件次品)、 10月8日交付牛仔短裤20__条给致源厂,致源厂验收完毕。后致源厂与()裕发行有限公司签订订货合同,接下该公司多款牛仔短裤的订单。为履行合同,致源厂 11月2日和3日按不同款式与辉力公司签订加工协议书4份,约定由致源厂提供原辅料、样板、制单、纸样、包装物料,由辉力公司加工__-6as弹力牛仔腰绳长裤20__条(每条加工费5.25元)、02-22s、23s、24s女装牛仔绣花上衣各20__件(每件加工费分别为7.5元、6.5元、6.5元),交货期均为11月14日,同时约定辉力公司负责从裁到包装入箱送货的工序,按样板、制造单的工艺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任务,将合格产品交回致源厂,否则赔偿致源厂一切经济损失。辉力公司接受加工任务后,致源厂陆续交付布料, 11月8日交付最后一批,辉力公司则陆续将裁好的牛仔上衣裁片送交致源厂指定的南海市沙头南畔雄丰绣花厂绣花,绣花后取回缝制成衣,与直接裁缝无需绣花的牛仔长裤一起等待致源厂联系洗水厂洗水。致源厂 9日联系有关洗水厂找辉力公司试洗,10日确定由高明市洗水厂负责洗水。辉力公司遂陆续将衣料送交洗水,11月20日成衣才从高明洗水厂洗水完毕,洗水后取回钉纽扣贴牌穿绳,向致源厂提取包装材料入袋装箱。其间,因致源厂提供物料迟延,11月19日还陆续提供物料,致源厂自知辉力公司无法按约定的时间交货,便要求辉力公司最迟在11月21日交货,辉力公司答应尽量赶做。至11月21日凌晨,辉力公司已将衣服赶制完毕,大部分已经装箱,正在赶工处理最后的入袋装箱工序时收到致源厂发出的传真,称辉力公司未能在此最后期限按时按量出货,须赔偿损失,并停止交货。辉力公司在当日内完成最后包装入箱,牛仔长裤装箱102箱20__条,绣花牛仔上衣22s、23s均装箱50箱20__件,24s装箱51箱20__件,因致源厂不接受交货而一直存放至今。为此,双方引发纠纷,致源厂 __年1月21日向原审起诉,请求判令 :1、终止辉力公司与致源厂已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的履行;2、由辉力公司向其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__31.24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辉力公司承担。在一审诉讼中,辉力公司提起反诉,请求判令致源厂向其支付加工费20__44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案经原审审理认为 :致源厂与辉力公司签订协议,建立的是加工承揽关系,致源厂是提供材料的定作人,辉力公司是承揽人,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前两个协议已经履行完毕,致源厂应当支付相应酬金给辉力公司。辉力公司反诉主张该两个协议履行中未获清偿的加工费,符合反诉条件,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致源厂并无实质性的可以阻却酬金支付请求的抗辩理由,仅称不能反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后四个协议,从协议内容看,加工量并不小,但加工期只有十
一、二天,任务紧迫,需要抓紧施工和各方面的积极、及时的配合才能如期完成。对此双方应有清楚认识并经慎重考虑才会成约,特别是辉力公司会根据自己的加工生产能力合理预见能够如期完成才会接受任务。协议虽笼统约定辉力公司负责的工序包括从裁到包装入箱送货,但从双方以往的交易经验和加工单价出发是明确清楚绣花(有的不需要)和洗水不是由辉力公司负责的,不属双方约定的由辉力公司负责的加工范围,辉力公司承接的加工内容特指裁剪、缝纫及最后成衣和包装装箱等工序,绣花和洗水由致源厂另行组织完成并负责费用,并非辉力公司将属 自己承揽的主要或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致源厂负责的问题。这样,有两项工作足以影响辉力公司承揽工作的进度,一是提供原辅材料的质量、数量和时间,二是在辉力公司加工期间由致源厂负责的另行委托加工的绣花和洗水的及时性。辉力公司提供的证据已经证明致源厂未及时提供布匹这一主材料,在11月8日尚大量提供且未完全提供足够的布匹给辉力公司剪裁,也未及时组织洗水事宜,到10日才经试洗确定洗水厂家这两方面事实的存在。致源厂在提供材料和组织洗水方面(绣花有无迟延没有证据反映)的迟延直接影响和导致辉力公司无法按原约定期限完成加工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只能顺延履行期限。至协议期限届满(11月14日)时止,辉力公司没有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事实为双方当时所共知,不能如期交货的原因双方亦应当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实已变更合同履行期限,顺延加工交货期,如双方未达成这一共识,只要任何一方不同意,合同就会被不同意解除,不可能发生后来的继续加工的事实。所以,应当得出这样一个结论 :辉力公司不能按约定期限交货的直接原因是致源厂迟延提供材料和组织洗水,在此情况下双方接受顺延交货期并继续履行合同。至 顺延到何时,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明确约定,致源厂在21日凌晨宣告截止交货亦没有辉力公司逾期交货这一前提。因此,应当认为辉力公司未能在14日交货实系致源厂不及时履行协助义务造成的结果,逾期交货的责任在致源厂,而不在辉力公司,因逾期交货造成致源厂不能履行对外订购合同,因此需要向客商赔偿损失的后果应由致源厂自行承受,其截止交货并无正当理由,鉴 辉力公司已完成实质性加工工序,从洗水时间可合理推断在收到通知时只差最后包装入箱尚未全部完成并在当日稍迟时间全部完成,辉力公司有权要求致源厂按完成的加工工作和可交付的工作成果支付相应的酬金。致源厂单凭辉力公司逾期不能交货的事实状况追究辉力公司的违约赔偿责任显然欠缺原因事实,其称存在备料充分辉力公司可随时按工作进度提取物料,绣花和洗水均属辉力公司承揽范围由辉力公司负责,辉力公司耽误加工以致不能如期交货的原因事实,因其对此负有证明责任但未能充分举证证明或合理说明,此说不能成立,故不予采信。相反,根据辉力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合理作出致源厂在时间紧迫的情况下怠 协助提供原料和组织洗水,耽误致源厂正常加工生产以致迟延交货的推断。综上,致源厂起诉无理,不予支持;辉力公司反诉有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的规定,判决 :
一、驳回致源厂的本诉诉讼请求。二、致源厂应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辉力公司支付加工费20__44元。本诉受理费20__4元、财产保全费20__元、反诉受理费20__元,全部由致源厂负担。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