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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定点服务合同
2024-06-26 15:08:42 责编:小OO
文档


建设工程造价定点服务合同

甲方(采购人):______

乙方(中标人):______

根据甲方的采购结果,甲方接受乙方对本项目的投标,甲、乙双方同意签署本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1.合同内容

根据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项目监督工作的需要,由乙方负责甲方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国有企业实施的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5万元(含)以上的结算审核工作,乙方须服从安排,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审核工作。

2.合同价款

本合同下浮系数为: %。

审核服务费以《广西建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收费参考标准》(桂计价协[2019]15号)为收费标准。工程结算审核方面:以送审价(甲供设备费用除外)为计费基数,不考虑调整系数(定点施工下浮金额不得纳入核减收益计算中),具体计费如下:

工程结算审核服务费计费标准:

咨询项目名称收费基数≤1000万元1000万~≤5000万5000~≤2亿2亿以上

工程结算审核(1)基本收费送审工程造价(3.0‰)(2‰)(1.5‰) (1.0‰)

(2)效益收费审减额(8%)(7%)(6%)(5%)

(1)内插法计算:审核服务费=(基本费+效益费)×(1-下浮系数);

(2)单项审核服务费下限限额为3000元(按公式计算出的服务费少于3000元的按3000元计,上不封顶;

3. 合同服务期

3.1 合同期限为自止。

3.2 由于国家、自治区正在推行建立“采购电子平台”和实施“网上电子卖场”的采购活动,自治区本级于2018年11月15日已正式上线实施,目前南宁市还未建立南宁市“采购电子平台”和“网上电子卖场”采购制度,待南宁市建立完善“采购电子平台”和“网上电子卖场”采购制度后,要求各城区进场交易或者由城区自行建立而造成本期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将自动终止。

4. 监督管理

4.1采购人加强定点服务商管理。定点委派书下达后,采购人要按时与服务单位签订合同,监督定点单位的服务。在项目履约过程中若定点服务单位存在不按合同和协议书约定提供服务的行为,采购人根据合同和协议书违约条款,追究服务单位违约责任。

4.2定点服务单位实行奖惩制度化管理。采购人将加强对定点服务单位名录库内所有定点服务单位履约情况的监管,并根据财政评审中心反馈的项目完成情况,对定点服务单位进行奖惩。如定点服务单位出现审核差错,累计一次,给予警告及暂停一个月项目委托,并对服务项目进行限期整改。如暂停期满仍未完成整改,则继续暂停项目委托,直至整改完成;累计两次,暂停三个月项目委托,并对服务项目进行限期整改,取消该定点服务单位服务期内的考核评优资格。如暂停期满仍未完成整改,则继续暂停项目委托,直至整改完成;累计三次,由采购人报请甲方,经甲方核实后,取消该定点服务单位的定点资格。同时,对完成服务质量高、服务项目进度快的定点服务单位,将给予倾斜安排更多定点服务项目的机会。

4.3定点服务单位须为本项目做出服务承诺,包含但不限于技术指导、咨询服务、售后服务承诺等。

4.4定点服务单位应有完善的管理、工作制度,以及廉洁自律措施,保证服务项目按时、按量、按质完成。

4.5根据项目特点,定点服务单位需配有合理的应急措施,保障服务项目顺利完成。

5. 工程结算咨询程序

5.1审核服务单位接审后立即审核材料,如需退补材料的,须二日内进行一次性告知;

5.2审核服务单位根据分配委托的规定时限完成审核,并提交完整的审核成果报告(可同时提交请款申请)。

5.3审核服务单位由于自身原因存在拖欠不按时按量完成工程项目审核的,暂停分配新的审核项目;

6、承诺

6.1甲方承诺将纳入定点范围的服务项目按照合理分配、择优选取的原则进行委派;

6.2乙方承诺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7、风险

7.1乙方虽然成为录入定点服务单位,但项目按合理分配、择优委派原则,可能会出现乙方接受委派的项目不多,甚至没有的风险,该风险由乙方无条件自行承担。

8. 双方约定

8.1乙方不得将委托的工作转交第三方完成。

8.2乙方在接受委托任务后应积极主动联系,落实具体事宜,并安排充足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

8.3乙方应按委托规定的时间完成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并按要求提交审核通过的成果文件一式五份及电子文档。如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的,乙方按补充提交资料齐全的时间相应顺延。

8.4如工程项目在审核过程中需要调整的,甲方立即通知乙方;如乙方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立即通知甲方。

8.5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委派的技术负责人和审核人员必须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一致。如乙方由于自身原因需更换项目负责人或审核人员,应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由甲方批准同意后才能更换,增加不限(但不增加服务报酬)。对于单项工程审核,甲方认为乙方实际投入的审核人员不足以满足审核任务需要或认为审核人员不称职时,有权要求乙方增加或更换(必要时可指定)审核人员,乙方在收到通知后的3天内应增加或更换相应的审核人员,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8.6乙方已接受某工程的造价咨询服务的,不能再接受该工程的其他结算审核工作委托;如发现乙方有违规情况并经查实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8.7乙方只能承接工程结算审核的工作任务;如发现乙方有违规情况并经查实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8.8乙方提交的成果文件必须已完成内部三级审核程序。

8.9乙方每完成一个项目的审核工作,可向甲方申请出具一份该项目的审核工作完成情况证明,由乙方存档。

8.10甲方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相关的学习培训及会议,乙方须由公司副总及以上级别参加。

8.11乙方在下一季度前五日内上报上一季度的工作总结及统计数据。

9. 权利和义务

9.1甲方的权利、义务。

权利:

(1)有权派出监督人员对乙方的业务开展情况和工作质量、廉政纪律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2)有权随时了解乙方的审核工作方案和进度并可提出意见和建议。

(3)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或查阅乙方工作底稿(含电子文档)。

(4)有权合法、正确地使用审核报告。

(5)甲方发现乙方有违规违纪问题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6)如乙方与项目有关人员有意串通增大工程量或弄虚作假增加结算额的,经查实有权要求其赔偿相应的损失,向其主管机关提出取消其资质的建议。

义务:

(7)有义务督促采购人向乙方提供或协调乙方取得审核所需的材料,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审核工作,并将乙方在审核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8)有义务催促采购人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审核服务费。

9.2乙方的权利、义务。

权利:

(1)有权要求提供项目审核的全部资料。

(2)有权要求甲方帮助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相关参建单位尽可能地支持、配合乙方实施审核工作。

(3)在审核工作按要求完成后,有权如期取得本合同约定的审核服务费(乙方申请-甲方审核-采购业主支付)。

义务:

(4)有义务根据提供的资料实事求是依法编制,并出具合法的审核报告。

(5)有义务保守执业过程中悉知的采购人的商业秘密。

(6)有义务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审核报告。

(7)乙方不得将采购人委托的审核工作转交第三方完成。

(8)有义务妥善保管采购人提供的资料,并在审核工作完成后,完整交回采购人。

10.违约责任

10.1甲方或乙方有违约,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10.2乙方无不正当理由不接受采购人委托的,甲方可终止合同;乙方无不正当理由在未出具任何结论的情况下,中途将委托项目退回的,原则上不支付乙方任何服务费,且甲方有权不再委托项目或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取消定点服务资格。

10.3甲方不定期对审核报告和审核结论进行复审,复核单项工程审定额结果误差超过5%(含5%)时,视为乙方违约,不支付该单项工程项目的审核费用。违约第1次,给予警告处理;违约累计2次,有权终止合同,取消定点服务资格。乙方违规审核价格的,不支付审核费,乙方在3年内不得承接业务,情节严重的,提交相关部门处罚甚至取消其资质,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采购人参与违规行为的,一并同样处理。

10.4乙方委派的技术负责人和审核人员必须经采购人审核备案,且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一致。如擅自将项目交给未经备案的实施人员完成,或擅自减少审核人员、且减少人数比例达到总人数的30%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取消定点服务资格。

10.5 甲方认为乙方实际投入的审核人员不足以满足审核任务需要或认为审核人员不称职时,乙方不按要求增加或更换相应的审核人员的:违约第1次,给予警告处理;违约累计2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取消定点服务资格。

10.6乙方出现1次损坏审核资料的,给予警告一次;出现2次损坏审核资料或1次丢失审核资料,终止合同,取消定点服务,并按情节轻重究其责任。

10.7不按要求参加招标人组织的学习培训及会议的:不参加第1次,给予警告处理;不参加累计2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取消定点服务资格。

10.8不按要求提交工作总结及统计数据的:没有按时提交第1次,给予警告处理;没有按时提交累计2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取消定点服务资格。

10.9若乙方在未出具任何结论的情况下,因自身原因中途将委托项目退回的,原则上不支付乙方任何服务费,且甲方有权不再委托项目或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11、合同的解释

11.1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及其的解释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本合同签订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人们通常的理解进行。

11.2本合同标题仅供查阅方便,并非对本合同的诠释或解释,本合同中以日表达的时间期限均指公历日。

3、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均应以书面做出。

12、合同的终止

12.1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否则应承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一方因故需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终止。

12.2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合同自行终止。

(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毕。

(2)甲乙双方协议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3)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

(4)一方不履行合同条款,造成另一方无法执行合同,协商又不能解决,责任方赔偿损失后,合同终止。

12.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被取消定点资格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13、通知的送达方式

13.1甲乙双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应以专人送递、传真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发出。如果以专人送递或特快专递发送,以送达至对方的住所或通讯联络地址为送达;如果以传真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如果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则应在发送后由对方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视为送达。

13.2甲乙双方发出的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回复均发至合同签订落款处的地址;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后的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变更方不履行通知义务,应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4、合同修改

14.1对本合同的未尽事实需进行修改、补充或完善的甲乙双方必须就所修改的内容签订书面的合同修改书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

14.2合同修改书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5.1合同的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瘟疫、严重水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15.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详细情况报告以及不可抗力对履行协议影响程度的说明文件送达对方。

15.3发生不可抗力时,任何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须措施减少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业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5.4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持续60天以上,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

15.5因上级及上级有关部门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性文件与招标文件及签订的合同条款不一致的,以上级及上级有关部门出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性文件为准,甲方不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责任,或双方约定终止本合同。

16、诉讼

16.1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合同签订地起诉。

17、合同生效及其它

17.1 合同原则上由双方法定代表人在甲方所在地签订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17.2合同执行中,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由双方协商另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合同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执行。

17.3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变更或解除合同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的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合同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17.4 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条文执行。

17.5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地址:______地址: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法定代表:______

签定地:______签定地:______

签定时间:______签定时间: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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