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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多媒通信(IMS)业务合作协议
2024-06-26 15:08:44 责编:小OO
文档


移动多媒通信(IMS)业务合作协议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为了拓展业务领域,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就互联网通信业务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内容

1.1 甲方使用乙方的多媒体电话业务(以下简称“IMS”)及【□统一centrex业务应用 □互联网专线业务】,实现甲方内部IMS固话用户和甲方移动用户之间呼叫,短号呼叫。

1.2 本协议项下的业务应用接入通过乙方光缆及光纤收发器引入,并以超五类线接入甲方路由器或服务器(接口标准为RJ45接口)。

1.3 本协议项下的业务使用地点为【 】市【 】区/县【 XX路XX号XX公司】。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本协议项下的业务提供给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方使用(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本协议项下的业务用途为【】请从以下选项勾选,须同时勾选行业类型及业务用途。

行业类型

□计算机/互联网/通信/电子

□金融/银行/保险

□建筑/房地产/物业管理

□商业服务

□贸易/消费(食品/服装/家具等)/家用电器

□广告/媒体/文化

□制造/加工/汽车

□交通/运输/物流/仓储/邮政

□服务业

□能源/原材料

□医药/医疗

□国家事业单位/卫生/教育/培训/科研/非赢利机构

□农/林/牧/渔

□其他(请写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业务用途

□单位日常办公

□日常对外商务联系,非营销、推销外呼等

□售后服务,接受客户咨询等

□其他(请写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 甲方办理入网手续时,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和相关证件(营业执照等)。如甲方登记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名称、账户、通讯地址、联系人等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前10日内将相关信息以书面方式(需加盖甲方公章)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资料。如乙方发现甲方登记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全面,导致乙方无法与甲方取得联系或甲方未及时配合更正上述信息的,乙方有权暂停向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业务,相应的责任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2.2 甲方负责建设自身的内部网络,负责内部网络设备至甲方本端宽带上网网关设备及线路的维护,甲方内部的安全保证工作由甲方负责。同时保证不损害乙方的系统安全、正常运行。

2.3 甲方以加盖公章形式向乙方提供IMS固定电话号码和甲方职工使用的广西移动本地手机号码,乙方以此组建立甲方统一centrex。所提供加入统一centrex的手机用户号码时须经用户本人同意,如需增减统一centrex网内成员,需联系人签字确认并书面通知乙方。否则引起的甲方成员与乙方的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

2.4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相关规定按时向乙方交纳各项电信服务费用。在乙方所提供的服务没有质量问题的前提下,甲方应保证在网一年以上,否则应向乙方补交工料费差额。

2.5 甲方负责提供公司内用户分布情况等资料,并对乙方在本次合同项目中的接入施工和进入甲方机房给予协调配合,允许乙方免费使用甲方的楼道资源、传输管道、设备用电以及放置接入设备的空间。随着甲方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当带宽需求加大时,优先采用乙方的宽带接入,并且依据实际需要,提供机房和相应的协助;

2.7 若甲方或其成员搬迁至乙方暂时无法提供服务的地区。乙方有权立即停止向甲方提供本协议规定的部分或全部服务。

2.8 如甲方使用后认为现有的电信服务不能满足其需求,可以书面的形式向乙方申请调整电信接入服务的项目和功能,所涉及到的使用费按乙方的相关资费标准调整。

2.9 甲方如使用乙方的互联网专线业务运行网络站点,须按“先备案后接入”的原则办理互联息服务ICP备案;如甲方没有及时办理ICP备案,乙方可暂停甲方的网络接入服务。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乙方应在协议签署后的【】个工作日内完成从乙方机房到甲方接入点的IMS多媒体电话业务及【□统一centrex业务应用□互联网专线业务】安装、开通工作。

3.2 乙方应统一受理甲方的售后服务要求和投诉,售后服务和投诉热线为:【10086】。

3.3 乙方为甲方提供良好的通信传输服务和故障维护服务,同时负责配合甲方进行接入设备的维护和调试。乙方因线路测试、设备维护、光缆切割、软硬件升级等因素需中断甲方的电信接入服务的,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甲方。

3.4 引入光缆、光纤收发器及电缆等设备的产权归乙方所有,乙方只负责局端到接入端(光纤、光纤收发器、电缆等)的维护工作。甲方的路由器或服务器、内部局域网、程控交换机等由甲方自行维护。

3.5 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通信质量达到国家信息产业部规定的质量标准,但乙方对甲方使用本协议项下的语音、传送数据等的安全性不承担责任,对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网络堵塞、设备受损导致业务服务质量下降的情况不作保证,同时乙方有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要求对线路及设备尽快修复。

3.7 合同执行过程中,当乙方的主管部门出台新的电信资费标准,乙方可以对资费作相应调整,但要及时通知甲方。

3.8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电信服务(按实际合作业务填写):

3.8.1 IMS业务

甲方共申请开通【】线IMS,其中开通支持【】路并发的IMS【】线,共计可实现【】路并发。

3.8.2 互联网

功能描述

互联网接入端口光纤专线【】条

带宽【】M

公网IP地址【】个

第四条:费用及支付办法

4.1 首次缴费: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乙方提供的费用清单向乙方支付本协议项下业务使用费人民币【】元整(¥【元整】)。

4.2 甲方网络开通时起(以网络加载甲方业务信息或甲方签字确认为依据),乙方正式对本业务开始计费,乙方计费周期为自然月,月租费不足一个月按全月收费。

4.3 凡甲方提供的手机用户在乙方享受的原优惠类型与加入统一centrex业务后享受的资费不发生冲突,原优惠继续有效,如有冲突,以本协议中统一centrex资费为准。因此引起甲方的成员用户与乙方的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

4.4 甲方的付款方式为:,甲方应严格按照协议确定之金额按期向乙方交纳应付的费用。

乙方全称:【】

乙方开户行:【】

乙方银行账号:【】

若乙方变更付款方式或银行托收的帐号,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变更结算方式,乙方承诺给予配合。

4.5 缴费时间:甲方遵循先付费后使用的原则使用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应在每次缴费周期到期之前,提前7天将下一缴费周期的使用费支付给乙方。缴费周期为:【月】。若甲方逾期付款,则乙方有权向甲方每天收取应付费用的【0.3%】作为违约金。若甲方逾期付款的时间超过【2】个月,则乙方有权终止租给甲方数据链路,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同时,甲方必须付清所欠的款项以及支付违约金。

4.6 电信服务资费(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填写):

4.6.1 IMS电话业务、统一centrex业务

费用项目价格

IMS多媒体电话业务、统一centrex业务功能费(号码及费用)原价【3000】元,优惠【3000】元,优惠后为【0】元

通信费(号码及费用)按照乙方的相关标准资费执行

一次性综合布线费原价【3000】元,优惠【3000】元,优惠后为【0】元

一次性安装调测费原价【3000】元,优惠【3000】元,优惠后为【0】元

语音终端设备费(含IP-PBX等)原价【3000】元,优惠【3000】元,优惠后为【0】元

4.6.2 互联网专线业务

费用项目价格

互联网工料费原价【3000】元,优惠【3000】元,优惠后为【0】元

月租【】元/月/条或【】元/年

IP地址免费提供一个

其他按照乙方的相关标准资费执行

4.6.3 IMS电话业务、统一centrex业务、互联网合计共支付【】元/月/条或【】元/年。

4.7 信息

a) 根据电信业“营改增”相关法规要求,乙方可对2014年6月1日后与甲方业务合作产生的费用提供电信业专用,专用项目及对应税率:

①基础电信服务(税率11%)

②增值电信服务(税率6%)

具体项目名称、税率以双方合作的具体内容确定。

b)若甲方需乙方提供专用时,需按照电信行业营改增管理要求,联系乙方集团客户经理进行相关信息登记,并配合提供下列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①营业执照副本

②组织机构代码证

④银行开户许可证

⑤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文件(以下任意一份即可):

●一般纳税人认定书●加盖一般纳税人字样的副本

c)专用开具要求:

①甲方如是一般纳税人资质,可以向乙方申请开具专用;

②甲方如果需要乙方开具专用时,需以集团单位名义发起申请;乙方不向个人手机号码客户开具专用;

③甲方如有特殊要求,预存时要求开具的,乙方只开具电子普通,不提供专用。

④必须先付款,方能开具专用。

⑤已向甲方开具电子普通的,甲方不得另行要求乙方开具专用。

d)开具

乙方向甲方开具□专用□电子普通,如勾选专用,双方信息如下:

甲方名称(必填):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地址:

联系方式:

开具方名称(必填):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地址:

联系方式:

备注:以上账户信息仅用于开具专用时使用,不作为收款账户

e)甲方应在缴费期内及时通知乙方开具专用,以保证专用认证时间充裕。为确保专用的安全,请甲方指专用联系人负责接收工作,并保持联系人员稳定。协议执行期间甲方需更换联系人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f)甲方收到专用后,应于专用开具日起180天内进行认证处理,如发现专用内容有误、认证不符或认证不通过等情况,应在专用开具日当月或专用开具日起180日内与乙方联系反馈。双方应按乙方税务机关征管规定,相互配合办理专用更换事宜。因甲方原因导致专用无法认证带来的责任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违约条款

5.1 业务开通计费后乙方将按照合同规定或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收费,甲方应按照4.5条规定按时支付电信费用,如甲方逾期不缴纳费用,乙方有权对甲方进行催缴(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催缴、发放欠费催缴函),并有权中止甲方业务的使用,同时每逾期一天按3‰的标准收取违约金。

5.2 甲方使用乙方本协议项下的业务,仅限于【】市【XX公司】内部使用,未经乙方事前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业务提供给第三方使用。如甲方违反上述约定,将按以下两种情形处理:(1)如可证实甲方将本协议项下的业务提供给第三方(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的开始具体时间的,甲方应根据本合同资费标准,自甲方开始向第三方提供接入起按照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的三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且乙方有权决定是否终止本合同;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予以赔偿。(2)如不能证实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开始向第三方提供使用(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的具体时间的,甲方应根据本合同资费标准,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费用的三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且乙方有权决定是否终止本合同;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予以赔偿。

5.3 甲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规和管理规章,严格执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利用本协议项下的业务从事危害、泄露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本协议项下的业务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违反和法律、妨碍社会治安、破坏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色情、暴力等的信息,不得利用本协议项下的业务发布任何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a)反对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b)危害,泄露,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c)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d)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e)破坏国家宗教,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f)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g)散布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h)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i)含有法律、行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j)利用技术手段违规群呼、违规外呼、呼叫频次异常,出现同一主叫号码对同一被叫号码单位时间内呼叫频次超过5次/分钟、振铃小于7秒的响一声电话以及接续时长小于5秒的异常电话加总占比超过每日50%话务等;

k) 超约定用途使用,被机关通报以及用户投诉较多等情况的;

l)在计算机互联网上不进行任何干扰其他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包括但不局限于散布计算机病毒、滥用他人帐号、窃入未经授权的计算机系统;

经核实如甲方违反上述规定,乙方有权在半个工作日内终止和甲方的业务合作,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及赔偿责任全部由甲方承担。甲方应根据本合同资费标准,按照从本合同生效起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费用的三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乙方有权移交机关处理并向机关提供相关证据。

5.4 甲方保证正常使用乙方提供的各项电信服务一年以上,如在乙方提供的服务没有质量问题的情况下甲方要求中途退网的,甲方在中途退网或合同终止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补交工料费、设备费、安装调测费(按本协议第4.6条相关项目原价计)。甲方未按照本条款的约定补交工料费的,则乙方每日向甲方收取拖欠的工料费的【0.3%】作为违约金。

5.5 如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终止协议,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实际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损失赔偿金、违约金以及守约方因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而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等费用)。

第六条: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6.1本协议的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6.2 除非证明是乙方原因造成甲方网络中断且乙方无法解决的,双方不得单方中断协议。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6.3 在本协议履行届满前30天除非任何一方以书面通知对方不再续签本协议,否则本协议将自行顺延下一周期。

6.4 若出现下述违约事件并持续未整改,守约方有权在提前【】天书面通知违约方的前提下取消和终止本协议:

6.4.1 任何一方出现破产或根据破产法或任何其他资不抵债的法律,提起自愿或非自愿的破产程序,或与债权人达成任何安排或进行公司重组或接管或任何一方解散。

6.4.2 任何对本协议的违约。

6.4.3 在收到守约方违约通知后,违约方未能在【】日内进行补救(并且违约方有能力进行补救)。

第七条:不可抗力因素

7.1 “不可抗力”是指所有超出本协议双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事件,该事件应不可预见,或虽然可以预见,但通过合理努力无法阻止或避免其发生,这类事件发生于本协议签字之后,并且阻止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

7.2 如果符合所有下述条件,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不应被认为构成违约:

7.2.1 地震、大风、水灾、火灾、战争、法令变更等不可抗拒因素。

7.2.2 由于电信部门的通信线路施工、维修、破损、中断,或供电部门停电,及其它因电信、电力部门的原因导致的信号中断。

7.3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致使该方未能全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双方应立即相互协商以找出合理解决办法并应尽所有合理的努力,尽可能地减小不可抗力的损坏后果。

7.4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5天内,该方应书面通知对方,解释其为什么未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双方协商协议继续履行的问题。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及时将情况告知对方,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7.5 合同生效后,合同各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而影响到本合同履行时,则延长履行合同的期限,这一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一方延误履约后发生不可抗拒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保密责任

8.1 “专有信息”是指在甲乙双方合作过程中一方从另一方(“披露方”)得到的披露方开发、创造或有协议约定转移至该披露方的,对该披露方业务有商业价值的信息。专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商业秘密,电脑程序,设计技术,专有技术,工艺,数据,业务和产品开发计划,与该披露方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或该披露方从他方收到的合法保密信息。双方理解,信息披露方拥有专有信息,而这些专有信息对该披露方是非常重要的;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产生了各方之间的与专有信息有关的保密和信任的关系。

8.2 未经信息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应对任何专有信息保密,并不使用或向任何人或实体披露这些专有信息,但正常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需要的除外。

8.3 甲乙双方对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不论是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还是在本协议结束以后,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双的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但根据中国法律,甲乙双方有义务进行披露的情况除外。

8.4 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无须为对方的保密行为另外付费。

8.5 甲乙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有关保密的约定,导致其他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保密事项泄密而发生的调查费、鉴定费、公证费、诉讼费以及律师费等费用。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在发生因履行本协议而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如果争议在一方送交书面要求开始协商的通知后60天内未能解决,任何一方都可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提起诉讼。

第十条:其他

10.1其他事宜

甲方使用、IMS通信业务期间,为防范使用风险避免损害双方利益,乙方有权利和义务对甲方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如乙方发现甲方在使用期间出现短期内产生异常高额费用并欠费的情况,乙方有权采取紧急措施暂停甲方业务使用并开展核查工作,同时应及时向甲方进行核实,如查证产生异常高额费用属于甲方自身使用所致,甲方有义务及时结清相关费用,或以正式函件形式说明情况向乙方申请恢复业务正常使用并在下一缴费周期内结清相关费用;如查证产生异常高额费用属于乙方原因所致,乙方有义务对异常产生的费用予以减免,并尽快恢复业务正常使用。

10.2未尽事宜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的终止期限不得超出本协议的终止期限。

10.3通知

依照本协议要求,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其它联系应以中文书写。通知可以专人递交,或以挂号信件,或以公认的快递服务或图文传真发送到另一方。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下述方法确定:

10.3.1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递交之日视为送达;

10.3.2以挂号信件发出的通知应在寄出日(以邮戳为凭)后第10日视为已送达;

10.3.3传真发送的通知在成功和接收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视为已送达。

10.4如遇甲乙双方有一方需变更企业名称或变更法人,更名后的新企业或新法人应继续承认本协议的有效性以及双方履行本协议的合法地位。

10.5本协议一式双份,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地址:______地址:______

法定代表:______法定代表:______

签定地:______签定地:______

签定时间:______签定时间: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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