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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怎么写
2024-06-26 14:59:50 责编:小OO
文档


冲压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怎么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浙江省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了预防冲压作业伤害事故,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冲压作业是指从事各类冲床、注塑机、压模机、烫金机等压力加工机械设备的作业。

本省范围内从事冲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修的单位,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冲压设备安全

第三条 冲压设备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应严格按照GB5083-85《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进行设计,对所设计的冲压设备安全性能负责。

设计图上应有设计负责人和审核者签字,设计总图上应盖单位公章。

冲压设备设计单位应将设计总图、安全装置配置和主要构件的安全可靠性计算等主要安全技术资料,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 凡手距模区100毫米以内作业或冲模经常变换的冲压设备,必须安装可靠、有效的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

第五条 各类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全装置的机械系统、电气系统应可靠、稳定;

(二)安全装置的机械结构应简单、有效,并便于拆卸、维修;

(三)安装装置和防护设施安装后,应对冲压操作没有干扰或只有微小干扰;

(四)正确、合理使用安全装置时,应达到灵敏、准确、手臂无痛感;

(五)采用光电感应控制式安全装置的使用环境、温度、抗干扰、接地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当出现故障时,应能够实现紧急制动,并发出音响、灯光报警信号。

第六条 冲压设备的制造单位必须具备必需的加工能力、技术力量和检测检验手段,建立产品安全质量保证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制造,并对出厂产品的安全性能和可靠性负责。

第七条 批量生产的冲压设备产品必须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安全性能鉴定。

鉴定时企业必须提供冲压设备的安全性能测试报告。

经鉴定,符合标准或行业安全标准的产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布。

冲压设备产品的安全性能测试工作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安全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测试大纲另行颁布。

第 冲压设备的新产品,必须经过试制和鉴定,符合安全技术性能,才准批量生产。

新产品的鉴定,应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代表参加。

第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出售、转让、使用无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的或不合格的冲压设备。

第三章 冲压作业安全

第十条 冲压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厂长(经理)对本单位冲压作业的安全负责。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一)作业人员岗位责任制;

(二)冲压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三)冲压设备检查制度;

(四)冲压设备检修制度;

(五)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六)检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冲压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设备出厂随机技术文件;

(二)安装验收测试记录和验收报告;

(三)检查记录;

(四)检修记录;

(五)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六)模具设计及工艺文件。

第十三条 冲压设备必须具有防止手进入模具闭合区为主的安全防护措施。

使用单位可以根据冲压设备种类、生产产品工件形状等不同情况,采用自动进出料、加装安全防护装置、安全模具及使用取送料工具等方法进行冲压作业。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擅自停用或拆除冲压设备的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

无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的冲压设备,使用单位不管任何理由,都应封存停用。

直到安装安全装置和设施,经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使用。

第十五条 在用冲压设备需要进行改装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的,使用单位应请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安全技术鉴定,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性能标准,经本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 冲压作业工艺和冲模设计应符合安全设计原则,保证作业人员手入模具闭合区时的安全。

模具设计和工艺文件必须经安全技术审定。

安全技术审定工作由本单位负责,并经本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签字。

必要时可邀请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专家进行审定。

未经安全技术审定的模具图纸和工艺文件,不得制造和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配备冲压作业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冲压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安全技术培训机构培训。

使用单位也可以向社会聘用具有注册安全主任资格的人员,行使冲压作业安全管理职能。

第十 在用冲压设备实行定期检修制度。

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检修工作。

运行中发现冲压设备有异常情况或发生伤亡事故的,必须及时停机,提前进行检修。

第十九条 在用冲压设备定期检修工作,由具备检修资格的检修单位进行。

从事检修工作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才能承担冲压设备检修工作。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必须对冲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大中型冲压设备作业人员应经有资格的单位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法定的工时制度。

冲压作业人员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

冲压作业人员在同一设备,对同一产品连续冲压作业每隔二小时,使用单位应安排不少于10分钟的工间休息,经缓解疲劳,保证安全。

第四章 冲压设备的改装与检修

第二十二条 冲压设备的安装与验收,应符合国家TJ231(三)-78《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冲压设备安装验收时,应进行试运行,对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进行安全性能测试,达到设计技术要求后,方可移交使用。

使用单位应将安装后试运行的测试和验收记录归档备查。

安装验收时,必须由冲压设备检修单位进行试运行的技术测试工作。

冲压设备的异地重新安装或改装,也应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从事冲压设备检修工作的单位,须经市级或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检修资格,方可从事冲压设备检修工作。

第二十五条 冲压设备检修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的法人资格;

(二)应有相应的检测检验设备、仪器和维修设备;

(三)有3名以上持有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检修人员;

(四)有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五)建立安全技术责任制和保证测试、检修质量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六条 冲压设备检修单位,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修记录,并应对所出具的检修及调试运行测试记录的准确性、公正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从事冲压设备检修的人员,必须经有相应资格的单位专业培训考试,取得市级或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没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冲压设备的检修工作。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冲压作业安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能:

(一)监督检查冲压设备设计、制造、使用、安装和检修单位贯彻执行本规定的情况;

(二)组织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三)检查冲压作业人员安全操作培训考核工作;

(四)负责冲压设备检修单位资格审查工作,指导和检查检修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发证工作;

(五)组织并参加冲压作业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 企业主管部门对冲压作业安全行使下列管理职能:

(一)检查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

(二)组织审查批准冲压车间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

(三)组织冲压车间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四)参加冲压作业伤亡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条 企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生产安全的合法权益,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冲压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反本规定条款的行为,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要求企业行政作出处理。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停用冲压设备等处罚,并可按法律、行规的有关条款处以罚款。

(一)使用无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的冲压设备或私自拆除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的;

(二)冲压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

(三)拒绝或不安排冲压设备进行定期检修的;

(四)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从事冲压设备检修业务的或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检修人员进行冲压设备检修作业的;

(五)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现场检查、隐瞒事故隐患或隐瞒事故、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作业人员伤害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应严肃查处;

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提请司法机关对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冲压设备检修单位或检修人员故意难、侵犯使用单位合法权益,或故意出具虚假检修及测试记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取消其检修资格。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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