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转房使用协议
甲方: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洪塘营瑶族乡卫生院在职职工使用人(以下简称乙方)为规范我洪塘营瑶族乡卫生院公有周转住房(以下简称公转房)管理,逐步缓解医务人员住房困难,稳定卫生队伍,根据省财政厅、卫生厅的湘卫财发[ ]9号《乡镇卫生院公转房使用协议》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卫生院实际,经甲乙双方协商特制定本协议:
一、公转房所有权属 甲方,乙方只有使用权,乙方在使用公转房前应向甲方缴纳住房保证金,缴纳标准根据县卫生局[《乡镇卫生院公有周转房管理办法》试行],一般为房屋现值的30%至50%、每平方米200元至400元,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应缴纳保证金15000.00元(壹万伍仟圆整)后才可入住,保证金一次性交给甲方。其住房保证金在职工退出公转房时退还,还本不付息。所生利息作为租金。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爱护住房。不得擅自装修、改变房屋结构及房间使用性质,不得影响其他住户的日常生活,不得损坏公物,如有损坏,照价赔偿。如确需改造和装修的,须经甲方批准,其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退出公转房时,改造和装修的设施结构一并无偿退出。公转房使用期间,房屋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需要维修的由乙方负责,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需要维修的由甲方负责,人为损坏由乙方负责修复。
2、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院的规章制度,不得利用住宅及部位存放鞭炮、油漆等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严禁利用住宅进行、嫖娼、吸(贩)毒、销赃或从事生产、开店、维修、娱乐等经营活动。如有上述行为,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改正或无条件收回住房。
3、公转房只能供乙方自己居住,不得转租、转借、转让给他人使用,否则,一经核实,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收回住房。
4、退房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退回公转房:_____( 1)退休;(2)解聘、辞职、自动离职;(3)开除、自动除名;(4)工作调动;(5)长期病休;((6)县卫生局和卫生院认定的其他应退出公转房的情形。
退房时,用房人和甲方相关负责人必须同时到场进行验收。如退房前已被人强占,视同原用房人未退房处理。
乙方因工作调动和辞职、辞退、开除等其他因离开卫生院时,应当先退出公转房再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确有正当理由需先办调动手续后退公转房的,须缴纳退房押金5000元,或由本院其他职工提供担保。无故拖延退房的,甲方可按县房管部门公布的市场租金标准收费房租,从住房保证金、退房押金和担保职工的工资中扣缴。
乙方退休时,原则上应当退出公转房,同时取回住房保证金,乙方确无私房,亦无子女亲友投靠的,可以继续使用,能够退房而拒不退房的,甲方可按县房管部门公布的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房租,从住房保证金和退休金中扣缴。
乙方在岗死亡的,甲方有权及时收回其使用的公转房,并将住房
保证金退给有继承权的亲属,其生前负担的无生活能力的配偶和子女确需继续使用公转房,可以继续使用。无生活的配偶去逝,子女成年后应当及时退出公转房。配偶或子女无故拖延退房的,甲方有权拒付住房保证金和抚恤金,并可按房管部门公布的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房租,从住房保证金和抚恤金中扣缴。
凡未经甲方同意,没有办理住房手续即强行占有公转房,或者阻止有正当手续的使用人入住公转房的行为都视为强占公转房。强占公转房,经甲方相关负责人劝阻仍不能及时改正,从强占之日起,一个月内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房租,超过一个月的按市场租金的两倍收取房租,从强占者工资中扣缴或采取其他措施追缴。
甲方 也可以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直接收回公转房。
5、甲乙双方如违反公房管理法规和本协议上述规定,造成公共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并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本协议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卫生局(计财股)各执一份,从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 (盖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
___年11月11日
附:公转房使用申请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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