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及时、妥善处置重大金融风险和突发事件,维护(以下简称本行)正常稳健运行,切实防范和化解事故风险,确保农村金融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第三条辖内各分支机构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及时向总行或当地派出所报告。
(一)辖内各分支机构出现因各种非正常因素引起众多客户在短时间内集中要求提取存款的挤兑事件;
(二)聚众到分支机构上访、、静坐、示威,以及发生冲突、围攻事件;
(三)辖内各分支机构发生贪污、挪用等内部经济案件;
(四)辖内各分支机构发生盗窃、抢劫、诈骗、涉、爆炸、绑架等各种经济刑事犯罪案件;
(五)辖内分支机构遭受火灾、水灾、地震等灾害,对资产、人员造成损失和伤害的重大事件;
(六)辖内分支机构重要数据、帐册、重要空白凭证严重损毁、丢失,严重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事件;
(七)辖内各分支机构员工发生叛逃、出走、非正常死亡等1
情况,或因司法、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能,造成岗位空缺;
(八)辖内各分支机构支行行长、副行长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工作岗位3个工作日以上,一般员工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工作岗位5个工作日以上。
第四条辖内各分支机构发生上述(一)、(二)、(三)款突发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或突发事件发生后一小时内向总行报告。
辖内各分支机构发生上述(四)款突发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向总行或当地派出所报告。
辖内各分支机构发生上述(五)、(六)、(七)、(八)款重大事故时,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总行报告。第八款支行行长、副行长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开工作岗位3个工作日以上的,由网点委派会计负责报告。
第五条总行在接到辖内各分支机构报告后,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置和补救,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业监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条对发生上述重大事件,而未及时向总行报告的有关责任人,总行将按有关处理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和追究。
第七条本规定由本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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