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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私自打胎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
2024-07-02 18:36:43 责编:小OO
文档


妻子私自打胎侵犯丈夫生育权,生殖权是基本,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保护生育权,包括不得女职工结婚、生育,妇女受特殊保护,不得降低女职工工资或辞退,推行生育保险制度,禁止男方在怀孕期间提出离婚,妇女有生育和不生育的自由。已婚女学生生育期间不得退学,生育费用由高校解决,毕业后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生殖权利是基本,夫妻享有平等权利。

法律分析

一、妻子私自打胎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

妻子私自打胎一般是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的。普遍认为,妻子的行为构成侵权,她堕胎应当告知丈夫并经丈夫同意,否则既是对丈夫知情权的侵犯,也是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生殖权利是一项基本。

在我国各部委发布的相关教育类文件中,明确指出了生殖权利教育的内容和目标。

二、我国关于生育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1、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工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2、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3、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4、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地方各级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5、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6、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7、为保障母婴健康,保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建议已婚女学生生育期间办理休学手续。对于已婚学生合法的生育,学校不得以其生育为由予以退学。

8、已婚学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属于国家规定的免费基本项目的,其费用由高校统筹解决。已婚女学生妊娠检查、分娩等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生育的学生毕业后在工作单位或社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公民的生殖权利是一项基本的。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殖权利与其他由、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生殖权利包括生育自由和生殖健康,其对妇女权利的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生殖权利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

结语

妻子私自打胎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我国法律规定,单位不得女职工结婚、生育,妇女在特殊期间受到保护,任何单位不得降低女职工工资或辞退女职工。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生殖权利是一项基本的,对妇女权利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在生殖权利问题上,夫妻享有平等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2018修正):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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