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专用的基本内容、联次及用途、与普通的区别等内容。专用是一种专为一般纳税人设计使用的,其基本内容包括购货单位名称、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用于计算抵扣税款。专用的联次包括四联,各联的用途和内容不同。与普通相比,专用具有使用范围较窄、作用上更为重要、开具内容更为详细、价格特征不同等特点。
法律分析
专用是一种发货票,专门为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生产经营应税项目使用而设计。这种不仅是一般的商事凭证,而且还是计算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一般来说,专用的涵义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专用是一种经济责任证书。一笔购销经济业务的发生,首先必须有买卖双方存在,买方同意买进货物付出货款,卖方同意卖出货物收进货款,购销业务才算发生,而最初明确买卖双方在收进和付出上的经济责任的证明书就是,因为上载明了货物品名、数量、单价、货款、买卖双方名称等内容。
(二)专用是一种会计核算凭证。我们知道,进行会计核算必须有记录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原始凭证,而专用则是重要的原始凭证。
(三)专用是一种法律证书。专用作为一种经济责任证书和会计核算凭证的同时,很自然地又成了一种法律责任证书。如果违反专用管理规定,将会受到经济和法律上的惩罚。
(四)专用是一种扣税凭证。专用记载的税额,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时所负担的税款,纳税人可以凭借其取得的专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专用又是一种扣税凭证。
二、专用的内容
专用是专供一般纳税人使用的一种特殊。它是根据征收管理需要而设计的。由于专用的特殊作用,决定了专用的基本内容与普通的基本内容有所不同。专用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购货单位名称、纳税人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
一般纳税人在购买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时,应主动提供单位、纳税人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并确保单位名称和纳税人登记号的相应关系准确无误。
(二)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
销售单位在开具专用时,应正确填写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不得漏填或随意填写。同时,供应两种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且合并开具的,其商品或劳务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必须按不同税率分别填写。对供应的货物既有应税货物,又有免税货物的,供应的免税货物应单独开具普通,不得和应税货物合并开具专用。
(三)销货方单位名称、纳税人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
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开具专用时,应主动填写单位名称、纳税人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并确保单位名称和纳税人登记号的相应关系准确无误。
(四)字轨号码。
销货单位开具专用时,应按上的字轨号码的顺序和日期的顺序从前往后使用,不得跳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
(五)开具时间。
(六)开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专用章。
三、专用的联次及用途
专用的基本联次共四联,各联规定的用途如下:
第一联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备查。销货方在使用专用时,必须按规定保存该联,不得从专用的本上撕下。
第二联为联,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属于商事凭证。
第三联为税款抵扣联,是购货方计算进项税额的证明,由购货方取得该联后,按税务机关的规定,依照取得的时间顺序编号,装订成册,送税务机关备查。
第四联为记账联,是销货方核算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主要凭证。
专用各联印色及防伪标记
专用印色第一联为蓝色,第二联为棕色,第三联为绿色,第四联为黑色。
专用的防伪标记由三部分组成:
(一)水印防伪图案。
专用联(第二联)和抵扣联(第三联)使用带防伪图案的水印专用纸印刷,将联和抵扣联背面对光检查,可以看见水印防伪图案。
(二)红色荧光防伪标记。
专用联(第二联)和抵扣联(第三联)使用红色荧光油墨套印全国统一监制章。用专用鉴别仪检查联和抵扣联,可以看见红色的全国统一监制章。
(三)无色荧光防伪标记。
专用联(第二联)和抵扣联(第三联)使用无色荧光油墨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字样和相应的防伪图花。只有用专用的鉴别仪检查,才可以看见这一防伪标记。
专用应同时印有上述防伪标记,缺一不可。如果只有其中一项或两项,则为非法专用。
四、专用与普通的区别
专用是根据征收管理的特点而设计的,专供一般纳税人使用的一种特殊。它与普通的主要区别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使用范围不同。普通使用范围较广。而专用只限于一般纳税人使用,使用范围窄。
(二)作用上的不同。普通只是一种收付款凭证,而专用既是财务收支的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主要依据。
(三)开具内容不同。普通内容只填写交易的数量、价格。而专用既填写交易数量、价格,也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地址、电话号码和税款。
(四)价格特征的不同。普通反映的是含税价。而专用反映的价格是不含税价等内容。
拓展延伸
是企业进行申报和税款缴纳的重要凭证,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的内容包括代码、号码、购买方名称或者纳税人识别号、购买方地址或者纳税人识别号、商品或应税劳务名称、购买数量、购买金额、税额、税金、价外费用、是否为折扣价、开票日期、开票人等。
的种类包括普通、专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普通是企业开具给购买方作为记账凭证的,用于记录购买方名称、地址、税号和购买商品或应税劳务名称、数量、金额和税额等基本信息。专用是企业开具给购买方作为抵扣税额的,用于记录购买方名称、地址、税号、购买商品或应税劳务名称、数量、金额和税额等基本信息,是企业进行申报和税款缴纳的重要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是销售机动车时开具的,用于记录购买方名称、地址、税号和购买的机动车名称、数量、价格和税额等基本信息。
总之,是企业进行申报和税款缴纳的重要凭证,其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销售或者购买伪造、变造的。
结语
专用是一种发货票,专门为一般纳税人生产经营应税项目使用而设计。它不仅是一般的商事凭证,还是计算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专用的内容包括购货单位名称、纳税人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销货方单位名称、纳税人登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字轨号码、开具时间、开票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专用章等。专用的联次及用途包括四联,各联规定的用途不同。专用与普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使用范围、作用、开具内容和价格特征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所称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和本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一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合理方法,包括: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二)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四)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五)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六)其他符合交易原则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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