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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时怎么分割?
2024-07-02 14:48:11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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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分割问题在绝大多数有财产纠纷的离婚诉讼中都是主要问题,一套房子可能是全家人多少年的心血,那么对于婚前一方购买,在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这个房屋怎么分割呢?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对此也有着明确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由此可见,如双方不能对该类房屋的分割达成一致,一般判决此类房屋归不动产登记一方,即婚前购买方,由该方给予另一方折价补偿。

那么这个折价补偿应该怎么计算呢?作者也给大家提供一种实践中大多数都会采用方法可供参考,房屋补偿=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2÷总房款(房款本金+利息)×房屋现值。假设甲婚前为购买房屋支付首付30万元,贷款80万元,贷款总利息60万元,那么购房者为此房屋一共花费170万元。贷款20年,等额本息月均还款5833.33元,男女双方的婚姻关系持续了5年,一共是60个月,那么共同还款额应该是60×5833.33,一共是35万。可以得出共同还款部分占总房款的比例为20.58%,该房屋现在经评估值300万元,那么夫妻的共同分割及增值部分应当是6177元,然后再除以2,就是甲应当给予对方补偿的钱款,也即在甲离婚时应当给予对方308823元的补偿,剩余贷款由甲继续偿还。

典型案例

周某在婚前购买房屋,根据房产证记载,盛岸花园房屋为周某单独所有,房屋建筑面积为 113.14 平方米,产权登记时间为2009 年3月17日。周某之后与万某结婚,并于2014年5月4日诉至原审,要求与万某离婚,儿子周某甲由其抚养,由万某支付抚养费,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万某同意离婚.如儿子归其抚养,其愿意放弃财产。原审中,双方一致确认盛岸花园房屋于 2009 年3 月购买周某父母首付 200,000 元,周某贷款 300,000 元.目前还款50.000 元房屋现值900.000 元。因万某支付了部分房贷,周某愿意支付万某房屋折价款 200.000 元。

认为,周某与万某经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现周某要求离婚,万某亦同意离婚,且经调解和好无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盛岸花园房屋为周某婚前购买,婚后周某与万某共同还贷,因双方对该房屋不能协议处理,故该房屋应归周某所有,尚未归还的房贷由周某负担,并由周某补偿万某共同还贷款项和房产增值部分共计200,000 元。

#晒出今天的好天气#不过虽然我国法律对上述的纠纷规定相对明确,但还是有一些问题值得大家注意。首先,该解释里规定的情形是一方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那么如果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首付则不属于该条的情形。其次,我国的不动产的权利归属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如果所有权证上的登记名字为夫妻双方的话,则应该按照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最后,房屋的归属是可以判给不动产登记一方,并不是必须判给登记一方,在实际分割时还需要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如果对房产分割有疑惑,可以在评论区回复或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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