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查到聊天记录,根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包括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等。人民也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处理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对于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可以采取必要的技术侦查措施。
法律分析
根据办案需要,是可以并且能够查到聊天记录的。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机关在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一)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
(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
(三)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
(四)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五)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规定,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办案过程中可以查到聊天记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在一些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中,机关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也可以在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对于被通缉或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也可以采取必要的技术侦查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二条 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
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其他形式瑕疵的,人民应当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三条 人民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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