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范围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直接损失。直接物质损失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而财产直接损失指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财物损毁实际价值,包括车辆、财物、道路等。根据《办法》规定,机关确定承担12项损害赔偿项目,受害者不会出现12项赔偿项目都有的情况,超出部分不予以赔偿。
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赔偿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1. 因人身伤害导致的直接物质损失,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用、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用、丧葬费用、死亡补偿费用、被扶养人生活费用以及与交通肇事有关的交通费用和住宿费用等。除了直接物质损失外对可能造成的间接损失(例如就业、升学、调整工资、住房等)则不在赔偿之列。
二、财产直接损失:是指交通事故直接造成财物损毁的实际价值包括车辆、财物、道路、设施和牲畜等。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或牵连的其他损失是间接损失如:停工、停产损失等不在赔偿之列。以上两方面的损失如受害人具备采取措施避免损害扩大的能力而未采取措施致使造成的损害扩大的则扩大部分不属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范围。当然并不是所有交通事故的责任者都必须负担该《办法》中规定的所有12项损害赔偿项目而是要根据实际情况由机关确定承担其中的哪几种。就一起事故来说一般一个受害者不会出现12项赔偿项目都有的情况。超出该《办法》规定的赔偿项目则更不予以赔偿。
拓展延伸
交通事故财产直接损失是指在交通事故中直接因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车辆损失、货物损失、建筑损失等。这些损失的计算方法通常以损失金额为基础,根据损失程度、受损程度以及修复或重建的难度等因素确定损失金额。
然而,在交通事故中,损失金额的确定可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对于交通事故财产直接损失的计算,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规范和指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为:损失金额=实际损失金额×(1-残值比例)×(1-贬值比例)。其中,实际损失金额是指事故发生后,受损车辆或货物的实际损失金额;残值比例是指受损车辆或货物的残值与实际损失金额之比;贬值比例是指受损车辆或货物的贬值与实际损失金额之比。
另外,《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该解释规定,实际损失金额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或者受损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包括维修费用、更换零部件费用、清理费用、鉴定费用等;损失金额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或者受损人因减少保险标的价值或者增加保险费用的损失。
总之,交通事故财产直接损失的计算方法和标准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已有明确规定。在处理交通事故财产直接损失的案件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计算和判断。
结语
交通事故赔偿范围包括因人身伤害导致的直接物质损失和财产直接损失。前者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后者包括车辆、财物、道路等。但并非所有交通事故的责任者都必须负担该《办法》中规定的所有12项损害赔偿项目,而是要根据实际情况由机关确定承担其中的哪几种。超出该《办法》规定的赔偿项目则更不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章 认定与复核 第二节 复 核 第七十四条 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
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不得少于二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二节 现场处置和调查 第三十 因调查需要,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组织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证人对肇事嫌疑人、嫌疑车辆等进行辨认。
辨认应当在交通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交通不得少于二人。多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肇事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肇事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嫌疑车辆时,同类车辆不得少于五辆;对肇事嫌疑车辆照片进行辨认时,不得少于十辆的照片。
对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肇事嫌疑人、嫌疑车辆独有特征的,不受数量的。
对肇事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交通、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章 认定与复核 第二节 复 核 第八十条 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复核委员会,由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会同相关行业代表、社会专家学者等人员共同组成,负责案件复核,并以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名义作出复核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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