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店不扫场所码处罚如下:
1.对经营场所拒绝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场所码”,或者在公民进入场所时未查验“场所码”扫码,首次被查获的,机关将对场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2.对公民拒绝履行“扫码通行”义务,首次被查获,确有悔改表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机关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后,再次被查获的,机关将进行行政处罚;
3.对经营场所、公民拒绝使用疫情防控“场所码”引发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殴打他人、故意损毁财物、寻衅滋事、阻碍执行职务等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4.造成疫情传播扩散或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规定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医疗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医疗服务,发现前款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