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国家契税条例的规定,房屋买卖要向国家交纳契税,征收的标准是按房屋买卖成交价的3%~5%收取,全部由买方负担。
2、对房屋买卖双方要缴纳印花税,印花税要贴在房屋买卖契约正本上,按照房屋买卖成交价的0.3‰交纳。
3、营业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义务人,应纳税额为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及其他附着物营业额的5%。
4、城市维护建设税缴纳、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它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营业税同时交纳。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营业税税额的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县城、镇的,税率为1%.
5、费这是国家为发展教育事业、筹集教育经费而征收的一种附加费,依营业税额为计费依据,税率为3%。
6、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土地,土地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增值额=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转让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它收入。
7、房产税是对坐落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征收的一种税收.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为房产余值和租金收入两种:
①企、事业单位的房产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以房产评估值(没有房产评估值的按房产原值)一次扣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②其他单位(免税单位或房产管理部门)和个人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实行的是比例税率:
①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
②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计算公式:
①房产税应纳税额=房产评估值×70%×1.2%或:房产原值×70%×1.2%
②房产税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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