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计划生育鼓励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同样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规定。如果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应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此外,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国家也会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并确保受术者的安
法律分析
新的计划生育是什么?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国家鼓励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结语
新的计划生育已经实施,国家鼓励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各地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规定。同时,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也由各地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规定。如果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应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国家也会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并确保受术者的安全。
法律依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08-20)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应当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应当对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费用。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08-20) 第五条 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05-11) 第十条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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