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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既遂的具体刑罚是什么?
2024-07-02 15:31:38 责编:小OO
文档


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的处罚标准及认定要点。根据刑法第174条,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既遂一般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20万元罚金;情节严重者应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50万元罚金。在认定该罪时,需区分其与伪造印章罪、盗窃印章罪等其他罪名的界限。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进行伪造行为,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

一、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既遂的处罚:

1、犯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既遂的,一般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2-20万元的罚金;

2、犯罪情节达到严重程度的,则应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50万元的罚金。

《刑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怎么认定

适用本罪时,应注意区分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与伪造、变造、买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及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

两者在犯罪对象、犯罪行为方式上都有易混淆之处,其主要区别在于:

1、侵犯的客体不同

前者侵犯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后者侵犯的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2、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

前者的对象是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后者的对象是公文、证件和印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当然也是一种证件,因而两者在犯罪对象上有交叉。

3、行为方式不完全相同

前者除伪造、变造外,尚有转让;后者除伪造、变造外,尚有买卖、盗窃、抢夺,毁灭。在实践中,如果是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虽然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也居于一种证件,但由于立法上予以特别规定,因此应以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论处。如果行为人盗窃、抢夺、毁灭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应以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论处。

在认定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的时候,需要严格区分伪造印章罪或者是盗窃印章罪等其他罪名的界限。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指的是违反了国家对金融管理的相关法规,进行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行为。量刑一般在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结语

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的处罚标准如下:一般情况下,犯罪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20万元的罚金;若犯罪情节严重,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50万元的罚金(《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在认定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时,需要严格区分伪造印章罪或盗窃印章罪等其他罪名的界限。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指的是违反国家对金融管理的相关法规,进行伪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行为。一般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四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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