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没有财产不会被拘留,但如果故意不拿出财产干扰司法秩序,则可能被拘留。司法拘留是为了维护审判活动正常进行而采取的人身自由的措施。被执行人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积极配合工作,则执行会中止,待其具备履行能力后再恢复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伪造证据、威胁证人、隐藏财产等行为可能导致罚款、拘留甚至构成犯罪。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受到处罚。
法律分析
如果确实没有财产的,不会被拘留,但是如果有财产故意不拿出来的,干扰了司法秩序,可能会被拘留。
在强制执行中,如被执行人没有财产的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不会因此而被拘留。
司法拘留是为了审判活动正常进行,对实施了严重妨害诉讼活动的人,采取其短期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如果被执行人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就可以予以司法拘留。
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且积极配合执行工作的,只能是中止执行,等被执行人有了履行能力后再恢复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
对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不会采取拘留措施。司法拘留是为了维护诉讼秩序,对严重妨害诉讼活动的人采取的一种短期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如果被执行人有特定行为,可以予以司法拘留。然而,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并积极配合执行工作,只能中止执行,待其具备履行能力后再恢复执行。对于涉及伪造、毁灭证据、阻止证人作证、隐藏财产等严重行为的参与人或单位,有权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人民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章 监察权限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机关和原判人民,并抄送人民。
人民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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