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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同时涉及两个罪名,如何定性?
2024-07-02 15:36:02 责编:小OO
文档


数罪并罚是指当一个人同时触犯多个罪名时,对这些罪名分别定罪量刑后,将刑罚进行合并执行的一种方式。有四种原则:并科、吸收、加重和混合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除死刑和无期徒刑外,一人犯数罪时,判决宣告前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不同刑种的附加刑会根据情况分别执行或合并执行。

法律分析

同时触犯两条罪名一般数罪并罚,一人犯数罪,对数罪分别判刑,刑罚之间合并执行的方式。有四种原则:并科、吸收、加重和混合原则。

1、并科:简单相加,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将各罪所处的刑罚相加在一起全部执行。

2、吸收: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选择最重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余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吸收。

3、加重: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以数罪中的最高刑罚为基础,数刑的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数罪并罚适用加重原则。

4、混合原则:根据不同的刑种分别采取上述不同的原则。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结语

根据以上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一人犯数罪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刑罚的执行方式。其中,并科原则是将各罪的刑罚相加并全部执行;吸收原则是选择最重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余刑罚被吸收;加重原则是以数罪中的最高刑罚为基础,执行刑期在数刑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决定刑罚执行;混合原则则根据刑种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原则。根据法律规定,除死刑和无期徒刑外,一人犯数罪时,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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