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别除权是指对债务人财产行使的某种权利,针对债务人设定担保的特定财产行使的权利,是一种优先受偿权。除破产法另有规定外,别除权优先受偿的权利范围原则上依扭保法确定,包括债务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权利的费用,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法律分析
破产别除权的特点是,它是对债务人财产行使的某种权利。
2、别除权是针对债务人设定担保之特定财产行使的权利。
3、别除权是一种优先受偿权。
4、除破产法另有规定者外,别除权优先受偿的权利范围原则上是依扭保法确定的,即包括债务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权利的费用(如有别除权人支付的担保物保管费用亦应包括在内,但原则上限于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者),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拓展延伸
别除权优先受偿权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56条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某些情况下,按份共有财产的共有人可能会面临优先受偿权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共有人可以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则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根据《民法典》第156条的规定,共有人可以请求按照份额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在按份共有财产中,共有人之间可以协商或者通过诉讼解决优先受偿权的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按份共有财产的共有人可能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例如,共有人转让其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偿权。此外,共有人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如共有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按份共有财产的权利人未主张权利等。
综上所述,按份共有财产的共有人可以协商或者通过诉讼解决优先受偿权的问题。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共有人可能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在处理按份共有财产时,需要注意相关法律规定,以避免产生纠纷。
结语
破产别除权是一种对债务人财产行使的某种权利,针对债务人设定担保之特定财产行使的权利,是一种优先受偿权。除破产法另有规定者外,别除权优先受偿的权利范围原则上是依扭保法确定的,即包括债务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权利的费用,但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十五条在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债务人对原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无效,债权人不行使则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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