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驳回分为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前者处理程序性问题,案件不受理但原告请求仍有可能得到支持;后者处理实体性问题,判决一旦做出,原告请求一般不再得到支持。被驳回起诉后可寻求其他途径,被驳回诉讼请求后除非搜集到新证据,争议问题不能再审理。《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裁定的范围,其中前三项裁定可上诉,裁定书应明确结果和理由,并由人员签署和盖章。
法律分析
民事诉讼驳回分为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
驳回起诉是指人民认为原告不是合格的诉讼主体或者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受理审判的范围而作出的不予审判裁定,其处理的是案件的程序性问题,案件不受理,不代表原告的请求不会得到支持。
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认为原告请求的内容没有事实依据或者没有法律依据而作出的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其处理的是案件的实体性问题,判决一旦做出,一般情况下,原告的请求不会再得到法律的支持。
原告被人民驳回起诉后可以寻求其他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被人民驳回诉讼请求后,由于人民的判决具有既判力,除非其搜集到了新的证据,他所争议的问题就不能再被审理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结语
民事诉讼驳回分为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驳回起诉是指认为原告不合格或请求超出受理范围而作出的不予审判裁定,案件程序性问题。驳回诉讼请求是认为原告请求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而作出的不予支持判决,案件实体性问题。原告可寻求其他途径维护权益,但被驳回诉讼请求后,判决具有既判力,除非有新证据,争议无法再审理。《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裁定适用范围,对前三项裁定可上诉,裁定书应明确结果和理由,签署并盖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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