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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规定是什么
2024-07-03 01:59:33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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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规定是需要提出申请,然后由专业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

1、当事人应与鉴定人员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的伤情资料、物证和检材,如实接受鉴定人员的询问、调查和检验。

2、在鉴定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提供伪证,如提供伪证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3、当事人不得私自更改法医鉴定书的内容,否则该鉴定书无效。

4、如果对法医鉴定的结论不服,可以申请由双方共同认可或、司法机关依法指定的鉴定部门重新进行鉴定。

重新鉴定的情况包括两种,一种是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的规定申请重新鉴定的;另一种是申请人民委托伤残鉴定的,《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的规定申请重新鉴定的。

如果司法鉴定机构认为不构成残疾或不构成较高等级的残疾的,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代理人不应轻言放弃、“吊死在一棵歪脖树上”。

5、鉴定结束后,当事人应对返还的有关材料、物证、检材妥善保管,以备后用。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向哪个部门提出

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交通管理部门备案,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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