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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伤残评定标准
2024-07-03 02:00:22 责编:小OO
文档


法律主观:

1、 医疗费 因 交通事故 产生的治疗费用,以及必然产生的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 证据 确定。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 残疾赔偿金 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10%×20年。 3、 精神损害 抚慰金 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侵权行为 所造成的后果、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确定。 4、误工费 误工费=本人日 工资 ×误工天数。 其中,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5、 护理费 每日护理费(护理人员的日工资或者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的劳务报酬)×需要护理的天数×护理人员人数。 其中,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6、住院伙食补助费 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 7、营养费 参照医疗机构加强营养意见确 定金 额×需要加强营养的天数。 8、被 扶养 人生活费 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需要 抚养 的年数×需要抚养的人数×10%。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 因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需要进行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但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当事人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 检验、鉴定费用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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