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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既遂与未遂的认定依据
2024-07-03 01:59:48 责编:小OO
文档


共同犯罪的标准和特征。共同犯罪既遂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已达到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未遂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由于意外原因未得逞。对于共同犯罪未遂的标准,有不同观点。共同犯罪预备是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预备行为,对于是否成立预备犯的共同实行犯也有不同观点。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主犯、从犯、胁从犯是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中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不能成立预备犯的共同实行犯。

法律分析

一、共同犯罪中既遂未遂的标准

共同犯罪既遂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完全具备了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与共同犯罪未遂区别的关键在于,共同犯罪是否已经得逞,共同犯罪尚未得逞的,是共同犯罪未遂。共同犯罪已经得逞的,是共同犯罪既遂,关于共同犯罪得逞与未得逞的标准,刑法理论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参见共同犯罪未遂。

共同犯罪预备是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预备行为。在犯罪预备阶段,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的预备行为,能否成为预备犯的共同实行犯,刑法理论上有三种不同观点:

(1)肯定说。认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预备行为,可以成立预备犯的共同实行犯。

(2)否定说。认为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只有在犯罪实行阶段才能成立,在犯罪预备阶段不能成立。

(3)折衷说。认为如果刑法规定某一犯罪预备行为本身可以成为犯罪,就可以成立预备犯的共同实行犯,否则就不成立。中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不能成立预备犯的共同实行犯。因为共同犯罪是指共同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对于进行犯罪预备的各共同犯罪人应根据其在犯罪预备中的作用,依照预备犯的处罚原则确定其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未遂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由于共同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得逞。主要特征是:

(1)共同犯罪人已经着手实行共同犯罪行为。共同犯罪行为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因此只要一个共同犯罪人着手实行犯罪,整个共同犯罪就应当视为已经进入着手状态。

(2)共同犯罪没有得逞。关于共同犯罪未得逞的标准,刑法理论上有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共同犯罪未得逞是所有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均未达到既遂状态,如果其中一人的行为达到犯罪既遂状态的,整个共同犯罪就是既遂。另一种观点认为,共同犯罪的未得逞应区分结果犯和行为犯两种情况。对于结果犯来说,只要共同犯罪人中有一人的行为造成了犯罪结果,就应认为是共同犯罪既遂,没有造成犯罪结果的,是共同犯罪未遂。

二、什么是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人主要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结语

共同犯罪中既遂未遂的标准及共同犯罪的界定是刑法理论中的关键问题。对于共同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存在不同观点;对于共同犯罪预备的界定,也有不同的理论观点。在中国刑法理论中,一般认为不能成立预备犯的共同实行犯。共同犯罪未遂的主要特征是共同犯罪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但由于意外原因未能得逞。对于共同犯罪未得逞的标准,也存在不同观点。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在共同犯罪中,主犯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或起主要作用的人,而从犯和胁从犯则有不同的角色。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五条 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人民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等部门。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七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或者适用对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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