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借支罪的处罚及丢失支不报罪的认定原则。根据刑法,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可处以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者可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非法出借支者受同样处罚。若非法出租、出借支造成严重后果,也依法处罚。单位犯罪者可判罚金,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也受处罚。丢失支不报罪的认定需考虑客观超过要素、罪过形式及实际情况。公务人员应妥善保管支,不得私自借出,否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法律分析
一、非法出借支罪怎么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违反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丢失支不报罪的认定该怎么进行
1、不违反认定罪过的基本规则。要认识这一点,可以借鉴有学者提出的客观超过要素的概念,即认为在故意犯罪的客观要件中,有些要素并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而只是决定某一行为是否达到应受刑罚惩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客观要素。
在犯罪的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并不是一一对应的,有些主观要素(如犯罪的目的)不需要存在与之相对应的客观事实;同样,有些客观要素也可能不需要存在与之相对应的主观内容。
2、认定本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虽然本罪是故意犯罪,但本罪主观方面的意志因素并不是对作为客观的超过要素的“严重后果”的希望或者放任态度,而是对“支失控状态”的希望或者放任态度,因此,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大降低。这样,虽然本罪是故意犯罪,但是配置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亦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3、认定本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符合本罪认定的实际情况。
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想象对丢失支不及时报告的行为直接追究刑事责任。而当发生“严重后果”时,司法机关也很难考证行为人对“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因此,实际的情况是只要发生了“严重后果”,不管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是希望、放任,还是轻信能够避免,都认定为丢失支不报罪。因此,将“严重后果”作为客观的超过要素,进而将本罪认定为故意犯罪,符合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的实际情况。
在我国一般只有公务人员才可以依法持有支,这些人需要保管好支,若是不慎丢失需要及时的向上级汇报,以防止其他人利用支实施违法行为。在保管的过程之中,不得因为任何理由将支借给其他人使用,否则有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
结语
非法出借支罪根据《刑法》第12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支、弹药的,将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处罚;情节严重者,将受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对于非法出租、出借支的人员,将依照前述规定进行处罚。单位犯罪的,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进行处罚。对于丢失支不报罪,根据实际情况,只要发生了严重后果,不管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是希望、放任,还是轻信能够避免,都将认定为丢失支不报罪。因此,在保管支的过程中,务必及时向上级汇报,严禁将支借给他人使用,以避免构成刑事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管理法(2015修正):第三章 支的制造和民用支的配售 第十六条 国家对制造、配售民用支的数量,实行限额管理。
制造民用支的年度限额,由林业、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省级机关提出,由门确定并统一编制民用支序号,下达到民用支制造企业。
配售民用支的年度限额,由林业、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省级机关提出,由门确定并下达到民用支配售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管理法(2015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 制造、配售、运输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管理法(2015修正):第二章 支的配备和配置 第十一条 配购猎、麻醉注射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配购支后三十日内向核发民用支配购证件的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支持证件。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