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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登记与质押合同生效问题
2024-07-03 01:29:44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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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的生效不依赖于登记,只要合同当事人真实且具备民事能力,即视为有效。动产质押的质权在交付动产时生效,而不动产质押的质权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质押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债权种类、债务履行期限、质押财产的详细情况等条款。特殊情况下,汇票、支票、债券等权利凭证的交付时间决定了质押合同的生效。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质押需要进行相应的登记手续。

法律分析

一、质权不登记质押合同生效吗

1.质押合同只要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有民事能力的都是有效的。质押合同成立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2.质权设立时间需要区分动产或者不动产。以动产质押的,质权自交付动产时生效。以不动产质押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生效时间】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质押合同的特殊生效要件

质权的设立,通常都是以合同进行的。当事人签订的质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全力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在权利凭证没有交给质权人之前,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尚未生效。

在实践中应注意无记名有价证券与记名有价证券的区分。以无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只要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质押合同即随之生效;而以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则应以背书方式为之,即把将该证券设定质押的情形注明在该证券上,然后再将证券交付给质权人。

出质人在权利凭证交付期日拒不交付权利凭证的,则质押合同不能生效。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结语

质押合同的生效并不以登记为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质押合同的设立应采用书面形式。质权的生效时间取决于质物的性质,动产质押的质权自交付动产时生效,不动产质押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质押合同应包括被担保债权、债务履行期限、质押财产的情况、担保范围以及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和方式等条款。特殊情况下,质押合同的生效还需满足特定要件,如权利凭证的交付等。根据不同情况,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可能会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二百零三条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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