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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期限是什么?
2024-07-03 01:54:07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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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有时间的,所以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时机也是很重要的,因交通事故受伤,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损伤已经造成残疾的,可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向机关申请作伤残鉴定。机关接到伤残鉴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鉴定出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鉴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伤残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伤残鉴定时间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

第二,伤残鉴定部门一般不接受个人委托,因此可申请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律师事务所委托鉴定。

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关于交通事故中的伤残鉴定时机,目前各地的做法不一,有的规定是自受到伤害之日起6个月,也有的是3个月,也有的规定1年,有的甚至更长。鉴于人身伤害的起诉时效为1年,并且起算点为: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这样,就导致一些受害人在受到伤害后如果在1年后经鉴定没有伤残的,可能出现“权利睡眠”之争,有的为因大意而过了诉讼时效。

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对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

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当发生了交通事故后也是会给当事人的人身安全以及财产安全造成一定的损害,所以受害人也是需要及时的进行伤残鉴定,然后可以根据伤残鉴定的等级来确定索赔项目和金额的,当双方对赔偿的项目和金额出现了分歧无法协商解决后也是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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