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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类的遗嘱怎么立
2024-07-03 06:35:11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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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类的遗嘱怎么立

一、如何立房产遗嘱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1、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2、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3、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二、立房产遗嘱有哪些注意事项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7、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8、无行为能力的人、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嘱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9、遗嘱中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内容无效。

10、受胁近、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11、伪造的遗嘱无效。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是公民生前对其死后遗产所作的处分和处理,以及其他事务的嘱咐或嘱托。1978年理论界提出了住房商品化、土地产权等观点。1980年9月北京市住房统建办公室率先挂牌,成立了北京市城市开发总公司,拉开了房地产综合开发的序幕。1982年在四个城市进行售房试点。1984年广东、重庆开始征收土地使用费。1987至1991年是中国房地产市场的起步阶段。1987年11月26日,深圳市首次公开招标出让住房用地。1990年上海市房改方案出台,开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1991年开始,先后批复了24个省市的房改总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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