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离婚后设立的永久居住权合同一般视为约定不明确,不影响合同效力。居住权的特征包括特定公民作为主体、房屋作为客体、属于用益物权、取得需法定依据或合同约定,并需办理登记手续受法律保护。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离婚后永久居住权有效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法典规定,设立房屋居住权时,如果约定永久居住权的,一般情况下视为约定不明确,不影响居住权合同的效力,但房屋所有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二、居住权法律特征是什么
第一、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公民。
第二、居住权的客体只限于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
第三、居住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应限于居住的目的。
第四、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
第五、居住权的取得应办理登记手续,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结语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法典对于离婚后的永久居住权的有效性并未明确规定。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在设立房屋居住权时约定了永久居住权,一般视为约定不明确,不影响居住权合同的效力,但房屋所有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因此,在离婚后,永久居住权的有效性仍需根据具体情况和合同条款来确定。居住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其主体为特定的公民,客体限于房屋,并应有法定依据或合同约定来取得,并需办理登记手续并受国家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共有第三百零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留置权第四百四十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共有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