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103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分为常规表决权和临时表决权。常规表决权是在股东大会会议上,每个股东都有平等的表决权,即每个股东都有机会对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并且每个股东的表决权数量相等。临时表决权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公司面临重大事件或出现紧急情况需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享有临时表决权。临时表决权的使用需要在会议召开前得到足够的时间通知,具体时间根据公司法第103条的规定而有所不同。对于
法律分析
根据公司法第103条的规定,股东大会的表决权分为两种:
1. 常规表决权:在股东大会会议上,每个股东都有平等的表决权,即每个股东都有机会对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并且每个股东的表决权数量相等。
2. 临时表决权: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公司面临重大事件或出现紧急情况需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享有临时表决权。临时表决权的使用需要在会议召开前得到足够的时间通知,具体时间根据公司法第103条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对于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公司法第103条还规定了相关表决权的规定,即在股东大会会议上,每个股东仍然有平等的表决权,但表决结果需要计入无记名股票的数量。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释义】本条是对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程序的规定。
依照法定期限和程序通知股东参加会议,是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的义务。根据本条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召开股东大会年会或者章程规定的定期会议,且公司发行的股票全部为记名股票时,由于股东人数有限,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不须公告,通知的时间为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二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通知的期限要短于召开股东大会年会和定期会议的时间,为会议召开15日前。三是公司发行无记名股票的,无论是召开股东大会年会、定期会议,还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均应以公告方式进行通知,公告的时间为会议召开30日前。
股东的提案权是这次修订公司法为加强对股东利益的保护而增加的内容。股东的提案权是指符合条件的股东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提案作为股东大会会议审议事项的权利。根据本条规定,提出提案的股东应当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提出提案的时间为股东大会会议召开10日前,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不符合条件和程序的提案,公司董事会有权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于符合条件和程序的提案,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提案提交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必须是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人在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包括召集人主动在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也包括根据法定程序在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人的提案。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股东大会会议不得对其做出决议。会议审议的事项应当事先列明,便于股东事先做好准备。
股票是股份持有人的权利凭证。无记名股票是指票面上不记载持有人姓名或名称的股票。由于无记名股票谁持有谁所有,谁就享有该股票上的权利。因此,为了确定哪些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并在会议上行使表决权,无记名股票的持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召开5日前至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无记名股票持有人按照规定交存股票,是其出席股东大会意愿的表示,也是其出席股东大会的必要条件,不交存的不得出席,在股东大会上无表决权。
大家通过上面的理解肯定有了一定的认识,公司法在很多方面都有规定的,所以在进行甘肃省的运营的时候一定要遵循公司法的规章制度来进行,如果有任何的违法公司法进行的经营活动的,都是属于违法行为都是会受到法律的制裁的。
拓展延伸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股东大会通知有三种情形,分别是会议时间超过规定时间三十分之一以上、会议通知中不包括会议议题、会议通知中未载明会议议题。对于第一种情形,即会议时间超过规定时间三十分之一以上,股东大会不得召开,会议无效。对于第二种情形,即会议通知中不包括会议议题,股东大会不得召开,会议无效。对于第三种情形,即会议通知中未载明会议议题,股东大会不得召开,会议无效。因此,股东大会在召开前应当及时通知股东,并说明会议议题,否则将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导致会议无效。
结语
本段话是对公司法第103条关于股东大会表决权的规定进行解释和说明。首先,根据该条规定,股东大会的表决权分为常规表决权和临时表决权。常规表决权是在股东大会会议上,每个股东都有平等的表决权,即每个股东都有机会对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并且每个股东的表决权数量相等。而临时表决权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公司面临重大事件或出现紧急情况需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股东享有临时表决权。临时表决权的使用需要在会议召开前得到足够的时间通知,具体时间根据公司法第103条的规定而有所不同。其次,对于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公司法第103条还规定了相关表决权的规定,即在股东大会会议上,每个股东仍然有平等的表决权,但表决结果需要计入无记名股票的数量。最后,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而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分为三种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股 东 大 会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股 东 大 会 第一百零四条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股 东 大 会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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