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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中,营养费的给付标准是什么?
2024-07-03 20:47:21 责编:小OO
文档


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营养费应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和医疗机构意见确定。伤残情况不仅包括残疾,也包括一般伤害。营养费需根据治疗和康复需要确定,不仅限于残疾程度。确定营养费时应参考医疗机构意见,考虑实际需要和营养品等级评估。给付标准没有明确规定,但需审查与加害行为的因果关系。根据伤残情况和医疗机构意见,审慎决定。营养费给付一般不宜过高,需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

法律分析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由此,人民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营养费的确定,以两者为依据,一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二是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

所谓“伤残情况”,按照文释,应当既包括一般伤害,也包括残疾的情况。

一般来说,一般的伤害可能不需要赔偿受害人的营养费。但是,营养费是根据治疗和康复的需要来决定的。在特别的情况下,伤害重,未必造成残疾;伤害轻,未必不造成残疾。而且,从医学上和治疗的需要来说,也并非只要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达到残疾的程度,就必须支付营养费。因此,这里所说的伤残,不能机械地理解为构成伤残等级的情况。

总之,营养费,应视受害人的受伤害的状况和残疾的具体情况,从其治疗和康复的实际需要来确定。

在确定具体的营养费时,还应当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认为受害人确有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需要,并对需要的营养品的等级做出评估,在此基础上确定具体的营养费。在一些人身损害的场合,对于是否需要营养品进行辅助治疗,不是普通人所能决定的,必须借助于专业人员的意见确定,因此,应当在营养费的赔偿数额确定上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

关于营养费的具体给付标准,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参照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营养的情况酌定。但是,一定要审查补充营养是否与加害人的加害行为有因果关系。要正确区分受害人原来就需要补充的营养和受到伤害后需要补充的营养。区分标准可以采纳民法的原因力理论。与确定营养费的根据一样,在确定营养费给付标准时,严格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和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审慎予以决定。

此外,还要注意一项审判,即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大部分地区经济还不发达,生活水平还不高,加上营养费的标准不如其他的赔偿项目标准具体,相对比较抽象的特点,营养费的给付一般不宜过高。

结语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营养费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和医疗机构的意见。伤残情况既包括一般伤害,也包括残疾情况。营养费的支付取决于治疗和康复的需要,不仅仅是残疾的程度。在确定具体的营养费时,应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保受害人有补充营养的需要,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数额。同时,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和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审慎决定营养费的给付标准。考虑到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营养费的给付应适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九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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