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第十二条 人民分为: (一)最高人民; (二)地方各级人民; (三)专门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分为高级人民、中级人民和基层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第十五条 专门人民包括军事和海事、知识产权、金融等。 专门人民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