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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
2024-07-02 03:20:44 责编:小OO
文档


申请赔偿应当提交赔偿申请书,载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赔偿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日期,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赔偿请求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制作笔录,经赔偿请求人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收到当面递交赔偿申请的,应当当场出具接收凭证。赔偿义务机关其他部门遇有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或者口头提出赔偿申请的,应当当场联系法制部门接收;收到以邮寄或者其他方式递交的赔偿申请,应当自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送法制部门。赔偿请求人在补正期限内对赔偿申请予以补正的,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赔偿请求人。未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自赔偿义务机关法制部门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机关法制部门是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接收赔偿申请,审查赔偿请求和事实理由,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2、接收刑事赔偿复议申请,审查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3、接收并审查支付赔偿费用申请,接收并审查对支付赔偿费用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的复核申请;
4、参加人民审理赔偿案件活动;
5、提出追偿赔偿费用意见,接收并审查对追偿赔偿费用不服的申诉;
6、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促进机关在办理国家赔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案件,是指行政赔偿案件、刑事赔偿案件和刑事赔偿复议案件。
第三条 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公正、规范高效、有错必纠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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