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非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工伤保险责任和第三人侵权责任竞合。目前,司法实践支持职工同时主张工伤赔偿和侵权赔偿请求权。然而,已获得第三人侵权赔偿的工伤职工在工伤赔偿项目上受到。各地对重复性赔偿项目的范围存在不一致,但已获得工伤赔偿待遇的职工仍可要求第三人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情形是工伤保险责任和第三人侵权责任竞合的典型情形,同时产生工伤赔偿请求权和侵权赔偿请求权,工伤职工是只能选择其一主张,还是可以同时主张呢?对于这一问题,目前我国立法尚未明确,司法实践中各地均持肯定态度的,赞同和支持当事人同时主张的请求。但是,对已经获得第三人侵权赔偿的,对工伤赔偿项目的范围进行了,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和丧葬费等重复性赔偿项目不再支付,各地所执行的重复性赔偿项目的范围并不一致,目前成都等多地只规定对于已经获得第三人侵权人支付的医疗费工伤保险机构或者用人单位不再重复支付。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对于已经获得工伤赔偿待遇的,并未免除第三人侵权人就对工伤已经支付的重复性赔偿项目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先获得工伤赔偿待遇的,并不影响侵权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人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拓展延伸
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法律界的争议与比较分析
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是法律界备受争议的话题。工伤赔偿是为了补偿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受伤或患病所遭受的损失,而侵权赔偿则是为了赔偿因他人的过失或不当行为而导致的损害。尽管两者都是为了赔偿受害者,但在适用范围、赔偿标准、责任主体等方面存在差异。工伤赔偿主要由雇主承担责任,而侵权赔偿则要求侵权行为的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在实践中,工伤赔偿相对更为常见,而侵权赔偿则更多地涉及到民事纠纷。因此,对于工伤赔偿是否能够代替侵权赔偿,需要综合考虑双方的法律规定、案例判决以及社会实际情况。
结语
工伤赔偿与侵权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尽管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存在重叠,但其适用范围和责任主体有所不同。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允许工伤职工同时主张工伤赔偿和侵权赔偿请求,但对于重复性赔偿项目的存在地区差异。因此,在处理工伤赔偿和侵权赔偿之间的关系时,需要综合考虑相关法律规定、案例判决以及社会实际情况。
法律依据
《2015年全国民事审判会议纪要》第十三条
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如果劳动者已经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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