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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行为与要约邀请区别
2024-07-02 04:21:23 责编:小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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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行为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在于,要约邀请是邀请对方发出要约,而要约是向对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而要约是法律行为,具有约束力。要约邀请的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大众对象,而要约的对象则是特定的相对人。构成要约的条件包括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要约应

法律分析

一、要约行为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是指发出邀请,希望对方接受邀请,并进一步表明意愿;要约则是指向对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要约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

3、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发出邀请要约邀请人撤回其中邀请,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以下四个法律文件为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从法律性质上看,要约是当事人旨在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是一经承诺就产生合同的可能性,所以,要约在发生以后,对要约人和受约人都应生一定的拘束力。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的要约,应承担法律责任。

但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也就是说,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的,有利于避免和减少因要约内容不全、市场环境变化等各种因素可能造成的对要约人的损害。尤其应该看到,既然合同成立后都允许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那么,在合同成立之前的要约行为也应可以撤销。

二、招标属于要约吗

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通知,一般都认为属于要约邀请,不是要约。而投标是要约,招标人选定中标人,为承诺。

如何区分要约邀请与要约:效力不同。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即:要约送达,要约人就不得撤回,如果当事人想要撤销要约,也要符合法定的条件。要约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受要约人承诺送达,合同即告成立。要约必须包含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或者说,要约必须能够决定合同的内容。

要约一般是针对特定的对象进行。而要约邀请的对象则一般是不特定的大众对象。要约一般是针对特定相对人的,故要约多采取一般信息传达方式。招标公告是指招标单位或招标人在进行科学研究、技术攻关、工程建设、合作经营或大宗商品交易时,公布标准和条件,提出价格和要求等项目内容,以期从中选择承包单位或承包人的一种文书。

三、构成要约的条件有哪些

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结语

要约行为与要约邀请的区别在于目的和效力不同。要约邀请是邀请对方发出要约,而要约是向对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而要约是法律行为,具有约束力。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发出邀请要约邀请人撤回其中邀请,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而要约必须包含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并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且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招标属于要约吗?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通知,一般都认为属于要约邀请,不是要约。而投标是要约,招标人选定中标人,为承诺。要约邀请与要约的效力不同,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即要约送达,要约人就不得撤回,如果当事人想要撤销要约,也要符合法定的条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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